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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7/27 字体: 来源: 作者:

 

各出资监管单位: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法务总监派驻制度,保障企业法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派驻的法务总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总监,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江西省国资委委派到出资监管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法务总监对江西省国资委负责,每季度末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年终向省国资委述职。

    第五条 法务总监由省国资委组织选派,其人选可在出资监管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法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1-3年,可以连任。法务总监人事档案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在企业内部选派的,仍保留在原企业;在其他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选派的,可自任职时起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七条 企业法务总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担任过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工作网络体系;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务总监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法务总监出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对涉法决策事项组织专门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对企业重大涉法事项,建立法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

    第十条 法务总监应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督职能,支持、监督企业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决定。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支持。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越权违规行为以及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法务总监有责任提出意见,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涉及须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由企业法务总监出具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享受派驻企业副总经理待遇,其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进行。法务总监薪酬由省国资委核定,在派驻企业开支。

    第十三条 法务总监不能坚持原则、忠实履行省国资委授予职责的,省国资委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问责和处分;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法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问责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全资企业派驻法务总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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