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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2011/1/1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高检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在这里,我们节选了几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侵犯财产案立案追诉标准,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大家学习原文,读懂《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以86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戒,警示、规范我们干部职工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出台的背景
     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8年3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这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立案追诉标准》出台的意义
  《立案追诉标准》的施行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立案追诉标准》是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立案追诉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以上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立案追诉标准》对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立案追诉标准》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六、《立案追诉标准》对持有、使用假币四百张以上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立案追诉标准》对职务侵占五千元以上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立案追诉标准》对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以上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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