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下称监督处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显示,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于2008年被废止,相关规章也随之废止,形成了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依照相关法律,制定并通过《监督处理办法》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了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等欺诈行为:
明确了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指: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等。
同时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还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明确规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