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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1/7/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我省大部分省属企业正在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努力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作用。但少数省属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按规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各省属企业要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做到有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组织领导、有监督检查、有激励和约束机制,把依法治企和规范经营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2008年底前,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名单附后)必须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确定负责人,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其它省属企业也应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把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已经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完善制度。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各省属企业要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素质高、留得住、用得上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以适应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参加全国司法(律师)考试合格的人员。要通过内部选拔培养、社会公开招聘等渠道,尽快建立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高度重视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支持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要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对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聘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要强化“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省国资委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的法律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企业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产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今明两年,省属国有企业要基本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内部培养选拔等多种形式,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已经初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云天化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铜业集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负责同志担任。如果本企业暂无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可采取从其他企业调配、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也可由一名副总兼任。公开招聘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董事会,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进行任免。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要保证其出席企业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各类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事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应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总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创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努力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今后,省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抵押担保、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公司章程,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具体按照即将出台的《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得到及时、规范处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制度,使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全程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签订;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的拟制和审查;列席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各类会议,保证企业法律顾问熟悉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主动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积极主动作好协调或应诉准备。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待遇等保障制度,使他们获得参加培训、进修、交流的机会,具备应有的工作条件,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正确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可以通过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在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作用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企业聘请的社会律师属于外部法律人,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但在应对纠纷诉讼等事后补救方面具有优势。各省属企业要正确处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聘请社会律师的关系,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形成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法律保障体系。
  云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要搭建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业务培训、服务企业、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组织平台,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制建设服务。

  七、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督促检查
  省国资委将对各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将落实情况报省国资委。今后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附:
需要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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