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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

2012/8/16 字体: 来源: 作者:

云南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国资委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是指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包括:
(一)省国资委代为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意见,制订有关政策规定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二)省国资委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三)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省属企业上报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四)省国资委作为所出资企业股东参与股东会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五)省国资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六)省国资委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举行有关事项听证会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七)省国资委其它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三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办理有关事项,涉及有关法律问题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或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办理有关事项,涉及有关法律问题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主办处室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应尽量提前通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建议,以便法律顾问全面掌握信息,进行合法性、合规性论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由各处室将有关材料(包括背景资料)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根据情况,组织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与有关处室讨论后,由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协调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及时将法律意见书送达有关处室。
第六条  省国资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省国资委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应建立委机关法律事务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加强与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协调,督促法律顾问就有关事项及时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常年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定,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第八条  省国资委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每年应支付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酌情支付相关费用,所需费用从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配套有专项经费的项目需要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所需费用从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省国资委法律事务工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列入年初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协调处理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普法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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