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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的四个为什么?

2020/5/28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企业在哪些地方需要运用法律这个武器?
     首先是写合同,合同是设定权利义务的,企业做生意就得写合同,这很好理解。其次是打官司,打官司无非是他告你,你被动应付;或者是你告他,他被动应付。他要告你,你挡不住,必须应对,而你要告他,这文章就大了。你可以不要打官司,但你不可以不准备打官司,什么事情都得有准备才行,所谓有备无患,就是这个道理。有准备可以是你不怒自威,令他人不敢轻易下手;有准备也可以引而不发,以不战而屈人之兵。做到了这两条,你使可以永远处于商业谈判的主动地位,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不打官司。有准备还可以蓄势而发,抢占先机,出兵得胜。商场如战场,如果你总是病怏怏的,只会忍,只会求告,那别人可能就不客气了。这些方面都必须依赖于法律上的技术和技巧。
二、为什么说企业法务管理不是单纯的成本支出,依据是什么?
     先说说企业的钱是从哪里挣来的。许多人认为钱是企业生产出来的,生产得越多就挣得越多。这是错误的。企业家都知道,如果生产的产品销不出去,或者卖不出好价钱,那么,生产得越多就赔得越多。所以,企业的内部生产不是关键,销售(交换)才是关键,挣钱要挣在销售(交换)上。交换,只有交换,才是实现产品价值和增值的惟一方法,这是政治经济学的通论。
销售与生产完全不同,如果说生产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依靠内部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方式就可以满足需要的话,那么,销售就是企业的外部事务,是与一个个没有隶属关系的活人打交道的事务,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那一套就行不通,要靠情理法的管理才行。企业法务管理,就是通过对情理法的合理搭配、交叉运用所实现的管理方式,它要求既要做到有情有理,又要拿法律做后盾,来实现和保障企业交易的通畅和安全的。由此,你就可以理解企业法务是不是单纯的成本支出了。
三、如何理解情理法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情理法的法,首先是指民法上的法。而民法上的法,不要把它看成就是那么几个条文,套一套就行了。这至少说明你不懂什么叫民法。民法上的法,应当是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是一个结合在一起的有机体,因为,没有民事上的情与理,就没有民法上的法。这就是为什么民事法律通常就是从常情常理说起的原因,常情常理就是法。例如,交易习惯是不是被遵守,既是情,又是理,还是法,如有违反,就可能受到民事司法的强制制裁。所以,在这三者之间,情与理在先,法律殿后,是情与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律条文往往是生硬的,而情与理不但不生硬,而且更容易被人接受,因此,情与理是商业谈判中最大量、最常用的手法。这就是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将情理法三位一体通盘考虑,是企业法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为什么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是由国家分配的,企业既不管销售,也不管赚钱,那时候的企业管理,就是生产、技术、财务等几项内部管理。当然,市场经济也要坚持和加强这几项内部管理,否则,你就出不了好的,或者出不了低成本高收益的产品。市场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对外必须低成本采购,从采购中省钱;必须高于成本销售,从销售中赚钱。因此,采购和销售,是企业法务管理的第一道防线,需要一个专业的权力层级较高的部门管起来。另外,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等等都要围着市场转,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凭几个人参与是不行的,因此。企业法务管理应当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中枢,并通过这个中枢贯穿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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