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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2013/6/8 字体: 来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今日二、三版),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有效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为详细了解《解释(二)》出台背景和具体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 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法司法解释: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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