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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从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多为被动、滞后的法律顾问服务,从管理学上看,属于事后控制或事中控制。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眼光的放远,律师界已经开始尝试主动介入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并陆续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这种尝试实际上是努力使律师的法律服务从幕后走向前台,以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风险管理的概念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兴起,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于财务等方面的控制,达到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掌握的范围之内。这种观念一经树立,深受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重视。在国内,最早强调风险管理的也是金融业,因为他们对于风险反应更为直接、更为灵敏。目前,甚至 国外有风险管理协会在中国设立机构,组织相关的资格考试。但这一资格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来说并无太大关系。

在国内,进入本世纪后,已经有律师陆续在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而国内的金融业也对风险管理逐步加以重视,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包括含有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中央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增强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类型,以便于各中央企业控制风险。这一《指引》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法律风险控制业务的发展。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是个别律师和咨询机构在实施。总的来讲,咨询机构由于跨越了自己的专业,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解决方案的设计方面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其结论与方案与专业律师所得出的结论与方案一般不可同日而语,而且跨越行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本身就不合逻辑。而律师所进行的法律风险管理,虽然在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方面可以炉火纯青,但在系统性及与企业的结合度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这一方面如果能突破则会制约其发展。从实践经验来看,只有将法律风险管理融汇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用。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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