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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 减少法律风险

2008/6/26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7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第一次专门为一个行业的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规定的一个法规。它不仅梳理了以往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法规规定,也进一步规范和明晰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法释[2007]12号文件的解读与运用研究,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在执业中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减少法律风险。

  站在利益关系人的角度重视风险评估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如果利益关系人需求和关注尚不能满足或查证清楚,风险很大,且风险显性化概率就会增大。为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进行风险评估,应当站在企业利益关系人的角度了解企业以及环境,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然后综合企业利益关系人的需求和关注来确定重点风险领域以及相应的审计对策。

  恪守职业道德避免欺诈和舞弊行为

  在现实中,注册会计师的欺诈和舞弊行为主要有: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其特征是主观和客观上的明知故犯或刻意欺骗。这些行为的显著特征是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明知的行为,与执业能力无关,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因此,为促使注册会计师避免欺诈和舞弊行为,应当从法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营造一个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的环境,让不遵守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无处藏身,无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

  科学规范运用准则减少过失行为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而出现过失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以及职业关注较差。为此,注册会计师只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运用执业准则,领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精华和实质,而不是走形式地执行审计程序,就会减少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准。

  完善工作底稿支撑注册会计师享有免责

  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是无处不在,也不能完全消灭的。为此,注册会计师对待执业风险的态度应是尽量谨慎,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最高法院法释[2007]12号文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这意味着,即便注册会计师执业存在过失,但如果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也可以依法享受免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但注册会计师享受免责是有条件的,即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证据让人们看到或合理推断其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或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这要求注册会计师谨慎地完善工作底稿,让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专业判断和获取的证据过程在底稿中留下迹象。

文章来源:财会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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