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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体系的构建

2008/7/10 字体: 来源: 作者:

公司(本文所称公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商业运营机构)作为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复杂的,既涉及到民事法律领域的风险,又涉及到行政法律领域和劳动法律领域的风险,甚至还会涉及到刑事法律领域的风险。仅从民事法律角度考查,公司将面对公司治理结构、合同、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风险,公司除守法经营和正当经营外,还必须构建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防范和救济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勿庸置疑,公司面对的所有问题最终将全部归结于法律问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否,有效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发展和成败,这在国际和国内均不乏其例。
  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应当由四方面构成,即: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标准合同体系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机制。以上四个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选择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中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模式:
  (一)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设置内部法务部门和(或)法务岗位,选聘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由法务部门和(或)法务人员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1、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存在总法律顾问制、法务总监制、法务部门制,法务岗位制等多种表现形式。
  总法律顾问制。根据国家及各省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要求,在特大型或大型国有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内部享有总师级待遇且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全面负责和统筹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同时,一般在这类公司内部会设立法务部门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法务总监制。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或民营公司目前较为推行的是法务总监制。法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与国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有类似之处,由其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一般来讲,选择此种法律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多为集团化经营的公司。此类公司法律事务繁多,在其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会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法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法务部门制。公司规模较大,法律事务较多的公司多设有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将法律事务部作为一级部门独立设置,而部分公司将法律部门作为二级部门附属于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法务岗位制。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多通过设置法务岗位,由法务人员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并具体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务岗位一般设置于办公室、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其中部分人员持有律师执照,但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顾问资格或其他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人员。
  此外,我国正在一些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职能实际上与公司法务人员、法务部门的职能没有本质区别,但公司律师属于执业律师,在处理本公司法律事务时拥有与专职执业律师同一的权利。
  2、内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风险管理模式,该模式与公司本身的契合度比较高,公司的控制度亦较强,这是突出的优势。从另一角度考量,公司内部实现模式易受公司意志或机制的制约或支配,独立的专业性倍受考验,风险管理的目标实现程度有限;再则,法律事务的复杂化,专业化分工的精细化,对公司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专业精神都产生了很大的挑战,公司法务人员未必能够适任风险管理的重任。
  3、内部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
  从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的形式和特点不难看出,其控制要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公司内部实现模式的形式选择,是选择总法律顾问制、法务总监制,还是选择法务部门制或法务岗位制,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管理与效率原则慎重考虑;其二是法务负责人及其他法务人员的选任,法务负责人至关重要,其专业水准将决定法务部门的专业水准。鉴于法律工作的实践性,应当特别注意法务负责人和法务人员的资历,过往业绩和背景等因素。
  (二)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服务外包(EPO)的形式,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及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全权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承担,由社会化专业法律人士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1、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通常包括外聘法务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两种表现形式。
  外聘法务部门。外聘法务部门是指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团,对公司提供长期的现场和(或)非现场法律服务,承担公司内部法务部门的全部职能,承担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具体法律事务处理的职责,而公司内部不再设立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选择这一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通常是具有相当规模,法律事务相对较为繁杂,且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公司。该模式由于契合了由最专业人士处理最专业问题的最新管理理念,日受推崇,成为一种潮流
  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是一种通常的法律风险管理形式。具体表现为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一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具体法律事务处理的职责,而公司内部不再设立法务岗位。选择该法律风险管理形式的公司一般是法律事务相对较少,且法律风险管理难度不大的中小型公司。
  2、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外部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非常明显的。外部实现模式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处理法律专业问题,其专业水准及风险管理能力较有保障;该模式是通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安排而实现的,在合同安排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律师事务所基于社会声誉、经济利益以及执业风险的考虑,其内部对法律服务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法律服务质量较有保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公司意志和机制支配和制约的可能性较小,可较好的实现法律专业意见的独立性。
  3、外部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的有效性决定于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实力和律师的专业水准,以及他们与公司的合作深度和契合度。
  因此,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外部实现模式必须注意控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选聘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司应当选择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行业声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公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深入的和全面的沟通机制,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够纳入公司的运作体系,并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此,公司在选择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过程中应当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可尝试以竞标的形式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内部设置法务部门和(或)法务岗位,同时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交叉配合的形式共同完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1、交叉实现模式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目前比较常见,有相当数量的中大型公司采取该模式。若加以区别,其中存在两种形式:其一,以内部法务部门及法务岗位提供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为主,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服务只是作为补充,仅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其中更以处理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为主;其二,以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为主,内部法务部门及法务岗位只是作为补充,以协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公司的沟通,或配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2、交叉实现模式的主要特点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交叉实现模式可以形成一种内外互为补充的风险管理机制,综合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内部实现模式和外部实现模式的优势,并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很多公司将其视为最理想化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3、交叉实现模式的控制要点
  公司选取交叉实现模式实施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应合理界定内部法务部门和法务岗位与律师事务素和律师之间的职责界线,防止二者间的互相扯皮或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发生;同时,公司必须明确“以谁为主”的问题,这是交叉实现模式的核心问题,应当由为主一方构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框架。上述两个要点若不能明确,交叉实现模式的优势将无法发挥,可能出现一加一小于二,甚至发生一加一小于一的情形,公司将不仅为此付出双重的成本,法律风险管理的预期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存在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具体形式,孰优孰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及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内部实现模式很难彻底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而外部实现模式和交叉实现模式能够较好的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尤其,近几年来公司外部实现模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渐趋流行。作为国内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类型、市场地位。所处行业及发展规划确定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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