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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的科学性

2009/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Frank H. Knight在其经典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开篇第一句就说:“经济学,更准确地说是理论经济学,是唯一有可能成为一门精确科学的社会科学。” 
      作为法律人,法律或者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曾困扰我很多年。国内曾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不具有科学的属性。在他看来凡是科学都是可以反复验证的,牛顿的经典力学原理是从特定实验中抽象出来的,又在新的实验或者实际生活中得到验证。法律似乎并不存在这样的实验重复性。
      波斯纳在《法理学的问题》一书中,也提出了一个关于法律科学性的问题,他指出了“权威”的悖论。我们都知道在科学中权威是没有意义的,亚里斯多德关于“重的物体先落地”的论断,关于“力是维持物体运动”的论断等等,都被证明是错误的。我们常说在科学上应当怀疑权威。然而,法学上的权威却有着那么重要的意义,古罗马把法学家的著作作为法律的补充,直至今日的专家论证意见仍然被广泛接受。权威在法学上的作用之大,似乎和科学精神本身无关了。
      无论法律人是否思考过自己研究的事物有没有科学性,当我们把问题从一个反面提出时,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会反对:法律就是立法者为我们制定的“游戏规则”,只有遵守和违反,没有制定的对或错。就像我们玩扑克,首先大家会约定一个规则,这个规则无论怎样都不能上升到对不对的问题上来。
      这里讲的问题似乎开始有点难理解了,法律的科学性到底如何体现,博登海默、波斯纳等很多学者都有过论述。我在这想讲的不是法学的科学性抽象论断,而是法律实践的误解。多数人认为律师的工作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多数的律师也愿意从事这样的简单一事一议的服务方式。这像是回到亚里斯多德时代,无论力是不是维持物体运动的原因,搬不动就多用点力,一个人不够就多加点人。然而法律高度发展,企业法律事务日趋复杂,这种简单的服务方式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
      法律是一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复杂学科,不少内容是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够理解和灵活运用的。然而法律人都理解法律实践并非简单的法条查找工作,更多地需要律师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符合法律原理的契机。法律案件并非由一个好律师就可以做到当被告也赢,当原告也赢。所以律师的工作首先应当尊重法律,在此基础上才能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特性似乎表明法律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并非一种纯粹的经验工作。当然,一般而言经验丰富固然意味着更多的理解和掌握,然而这种经验并不单纯的和律师执业年限相联系。一个做了很多年的律师,却一直在离婚、劳动争议这样的案件上日复一日地重复,没有更多地思考,没有更多地学习,暂且不说他在其他法律领域是否也构成经验丰富,就是在他长期简单处理的案件领域,由于不了解企业的管理事务、没有思考人事制度背后的深层原因,他一样算不得经验丰富的好律师。我曾接触过做了十几年的律师仍然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理解非常片面和固执,仍然不明白当事人的要求应当如何区分,哪些是合理的应该实现,哪些是不合理的应该说服当事人放弃。
      马克思说:“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 Frank H. Knight关于“经济学是唯一精确科学的社会科学”的论断,也正是因为经济学对数学的成功运用。坚信企业的法律风险同样具有规律可循,实验的重复性同样适用“企业法律风险领域”。当我们能够通过法律风险评估获得更为精确的法律风险科学规律,也许就能够通过减少“摩擦力”减少花费的“蛮力”,而将力量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法律实践同样是一门科学,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而且需要更多在实践方面的思考,需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作为一门科学,水平的高低在于是否掌握了科学的方法,经验应当建立在科学方法指导下的实践。

来源:价值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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