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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了吗,面对可能的商业法律风险

2010/3/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言:在一个规则逐渐成熟的时代,市场经济、合同经济、法制经济被大多数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时代,笔者结合公司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针对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拟对以下问题作一阐述,以达抛砖引玉之功效。
     1.法律风险是什么
     2.国内公司处理法律风险的现状
     3.公司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4.公司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法律风险
    
     开篇:初识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是温柔的天使还是狰狞的魔鬼,当它为你所用时,它可以助你一臂之力;当你被它所伤时,它可以让你轰然倒地。
     法律是一把不折不扣的双刃剑。
     法律风险又是什么?法律风险或是对方给你创设的一个个法律陷阱,或是你自身的软肋被它所伤的机会和可能性。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成员吕立山一语道破:法律风险是公司面临的另一种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例如知识产权)、或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法律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或者导致花费增加,或者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法律风险甚至可能灭顶之灾。
     上述发言绝非危言耸听,也不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夸大此类问题,因为这是对中国现实的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而作的客观分析。
     二、国内公司处理法律风险的现状
     材料1:最近,一份由国际知名律所Lovells(即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担纲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出炉。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与其他发达国家企业或跨国企业相比,其法律投入,不管是绝对数还是相对量都明显偏低。
     材料2:中国人寿、华为、长虹、中国航油(新加坡),这些公司的共同点是什么?他们都因法律风险而遭遇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彻底失败了。对国内企业来讲,随着其日趋国际化,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材料3:我国企事业单位每年有几万件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各类杂志发表论文变相流到国外,而被外国企业商用;尤其令人痛心的是,在我国每年国家级的3万余项重大科研成果中,申请专利的不到1/3,导致我国科研成果屡屡被异国申请专利,并导致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受阻。除了这些,还有大量的企业因缺乏自我保护法律意识,而遭受各种合同损失以及不慎触犯知识产权保护雷区而遭受损失。
     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可能会觉得法律风险是遥远的,但是以下材料则说明了为了防控法律风险,提高普通员工法律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深圳的某小区,有一天业主走进了小区管理处,按照该业主的说法,他的一辆小车停在小区内,前一天晚上被盗,停车卡也遗失了。他要求小区的管理人员就他的小车在小区内被盗出具一张证明,用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了获取这张证明该业主一再承诺无须物业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个事件的结果是物业公司因为一张证明而导致了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例当中,如果该物业公司的员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他就会充分理解,一张简单的证明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风险。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它昭示了强化员工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西方有谚:“法律之险,系于危卵;法律之累,在于工细。”对于我国的大多数公司来说,法律风险之“危”是固有的,但其“工细”却几乎不存。笔者以为,面对法律的“危卵之险”,我们不应在意“工细之累”。(待续)
    
    
     中篇:公司法律风险面面观
    
     一、笔者认为,目前,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类———合同诉讼起因多在于合同欠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合同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处理不当等。2.市场经营类———此类诉讼纠纷多发生在市场营销方案、广告以及其他竞争行为,诉讼焦点往往集中于不正当竞争、侵犯商誉、比较广告等方面。3.担保债务类———过去由于人们对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尤其对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够,认为有没有担保没多大关系,遂产生了糊涂担保、人情担保,违规担保。4.其他类———由于公司交易活动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仅上述分类无法涵盖全部诉讼案件,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管理过程的印章使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等都易发生诉讼风险。
     二、虽然笔者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区分为四类,但是最主要的应是合同风险,以下结合自己从事的司法实践,对常见的十类合同风险问题作一阐述: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公司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公司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公司或有着密切往来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公司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公司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公司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公司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公司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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