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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中国企业海外抄底法律风险

2009/3/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就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计划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的一番话听起来有点“别扭”———“海外并购难道仅是一个‘钱’的问题吗?你吃得下来?管得了它吗?”
  这是3月9日,在全国人大湖南团举行的全体会议上,王岐山与会听取代表意见时“发难”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的一番话。此前,向文波建议官方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资金支持。
  在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海外资产的价格大幅下跌,原来对于中国公司遥不可及的并购对价,现在变得触手可及了。同时,国际信贷紧缩,也把大量公司推到了破产的边缘,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资本来归还行将到期、但却无法续展的债务。
  借此机会,中国公司展开了海外并购大潮。甚至,有很多没有从事过海外并购的公司也跃跃欲试。
  对此,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满运龙律师从法律角度,阐述了中国公司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手段避免和降低这些风险。

  扎堆并购是必然

  据汤姆森·路透(ThomsonReuters)公布的数据,在2009年的前两个月不满的时间里,由中国公司进行的海外并购的总金额达218亿美元,与2008年同比增加了40%。就海外投资的总金额而言,中国仅仅次于德国,位于世界第二。
  对此,满运龙认为,最近出现的央企境外并购扎堆的现象,是一个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从深度上看,中国企业要进行境外并购,真正去接触发达国家企业的管理与制度,都已经到了这个阶段,中国企业已经很成熟了,有这个能力了。”满运龙说。
  对于随着中国企业扎堆涌向海外进行并购引发的恐慌,满运龙认为,这种对于被并购的反对,哪个国家都会存在。比如我们的矿产被国外企业并购,这是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我们也都会警觉,是自然的反应。在民选国家里,这种民间情绪自然会迅速的反映上去,政治家们就会做一些事情。但我们不要把这个看成是对中国民族的一种排斥。因为世界对中国的了解还是比较少,会产生距离,但不要上升为民族之间的误解与对抗。而且,真正反对的是民众,并不是目标公司,这些东西只是一段时间的。
  满运龙建议,中国企业可以借助当地的公关公司做一些事情,比如帮助当地民众及社会了解中国了解自己的企业,营造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舆论氛围。企业的形象宣传是非常重要的,现在中国大多数企业还都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认识:即形象宣传是国际并购中必然要做的工作。这个应该是从一开始有收购意向时就去做。

  前期接触中的风险

  经验不足、对当地文化、环境不了解,这是所有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的企业机比,中国企业有一个通病:“就是不知道如何选择、利用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在并购初期就听取这些专业人士和机构的意见。通常都是事后才做这些工作,但已经晚了。”满运龙说。
  那么,走出去的路应该“怎么走”?会遇到哪些风险?
  风险是中国公司海外并购当中不可避免的话题。这些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般性的风险,适用于任何公司并购;而另外一类风险则是与并购双方业务相关的具体风险,例如收购方是否能够成功整合被收购方业务并对之加以利用。
  满运龙介绍,通常,在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中国公司并不存在购买目标公司并支付对价的法律义务。但是,在有些国家,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初步文件和沟通却可能会被当作日后解决争议的重要参考。比如,英国法下,并不是一定要有正式书面协议才能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所以,在与目标公司接触伊始,中国公司就应当与对方明确,所有的初步文件(例如备忘录)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然,尽管其中的一些条款,如排他条款或保密条款,应该明确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也意味着卖方没有义务向中国出售相关资产,并可以随时退出谈判。
  为降低该类风险,中国公司应当与卖方签订一个规定有排他期间的协议,并且明确,该排他期间对于双方那个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种条款能够限制卖方在排他期间内与第三方谈判,或者至少会使卖方更难与第三方以相同的速度进行谈判。通常,只有在中国公司提出了一个卖方可以接受的价格区间之后,卖方才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
  满运龙特别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公司要牢记:第一,要与卖方达成一致:日常交流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第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谨慎,不要在谈话中暗示已经达成了不需书面确认的一致意见。
  此外,他指出还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风险,即因交易不能完成而导致的成本和时间上的浪费。
  降低该风险的方法是,要求对方在开始时就提供所有的尽职调查信息。“当然,我们可以允许对方保留高度敏感的信息,直至确定在第一阶段没有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各方退出交易的信息。这种做法将有助于中国公司快速作出评估,以确定有无原则性问题;如果有,就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工作之前加以解决。”
  最后还有一个泄露信息的风险。满运龙说,尽管整个谈判过程应当在保密协议之下进行,但依然存在泄露信息的风险。如果相关中国公司是上市公司,这一点就更加重要。如果市场知道中国上市公司打算进行某项海外并购,但却没有完成,那么这可能会给中国上市公司带来不利的后果。同样,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与中国公司有关的一些保密信息将必须披露给卖方,例如,可能需要评估系统的兼容性等问题。这些都存在泄露的风险。

  与收购本身相关的风险

  收购一家公司,归根结底是收购这家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与这些资产和业务有关的风险首先就是,卖方所陈述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准确、可靠。
  其次,在收购后,买方可能会发现,其所收购的资产(包括合同等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像卖方在收购前陈述的那样有效和持久,或者某些资产受限于第三方权利,例如某些房产已经被抵押,某些知识产权已经被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更有甚者,买方可能会发现卖方在收购过程中未曾披露的债务和对外担保等。
  在这方面,满运龙建议,要考虑在两种不同的并购方式之间进行选择: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如果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权,那么相关负债仍然保留在这些被收购的公司,因此该等负债的经济效果将由买方承担。如果有较大的负债,那么,在没有业务承继原则(即“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国家,应当考虑只收购资产,这样就可以取得没有负债的资产。
  作为海外并购中的买方的中国公司,满运龙认为可以通过下列方法降低上述风险。
  首先,中国公司可以与其聘请的专业律师、财务团队一起,进行细致的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
  在海外并购进程开始的时候,中国公司就应当要求买方允许专业人士全权查阅目标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和其他文件,并且全权接触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补充,作为买方的中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在所有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此外,还应当在收购协议中加入全面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由卖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状态作出全面的保证。
  “只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才能避免触到海外并购过程中的‘暗礁’”。满运龙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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