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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2010/8/3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市国资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北京住总集团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为契机,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努力,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务工作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下面,分两个部分简要介绍一下我集团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以建立健全法律机构和人员为重点,加强集团法律事务组织系统建设
2005年10月,在集团主动报名参加试点工作后,就结合企业实际,正式成立了法律事务部,明确了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并依据职责配备了6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其中5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资格。2005年底,集团被市国资委确定为试点单位之后,就积极着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及董事会研究决定,由主管法律工作的副总经理兼任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同时,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牵头组织下,法律事务部对集团系统的法务工作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
针对各二级单位普遍存在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集团公司决定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切实加强集团所属单位的法律组织系统建设:一是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推荐,集团公司集中审核并由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方式明确各二级单位的法律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法制建设工作;二是对法律事务相对复杂且纠纷及合同相对较多的单位要求必须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法律顾问;三是对其他二级单位必须确定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门,并配备一名以上的专职法律顾问;四是将法律顾问作为特殊紧缺人才对待,大幅度地提高具有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务人员的职称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单位认真贯彻集团公司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岗、外部招聘等方式积极推进队伍建设。目前,有11家单位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有的还吸收了管理及财务人员充实到法律部门;其他10家二级单位确立了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门,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还有3家二级单位将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的设置措施延伸到所属各分公司,形成了层级明晰的法律顾问队伍。此外,还有13家二级单位聘请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队伍建设,集团公司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各单位不同法律需求,内部企业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相结合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为顺利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强集团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建设
为了改变集团普遍存在的法律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且各单位情况参差不齐的现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在2006年初下发了四项规章制度,即《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委托书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二级单位根据上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截至2006年底,各二级单位都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有的单位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制度建设延伸至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印章管理工作等多个领域。
此外,集团公司还制订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确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工作机制等,并要求各二级单位参照集团公司制订本单位企业法律总负责人参与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总负责人的地位,逐步形成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企业改制重组事宜、重大担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均需经过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的制度,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通过上述规章制度的建立,集团一改以前没有相应法律工作规定或有规定而不执行的被动局面,促使集团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初步形成了企业内部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以合同管理为核心,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集团多数二级单位都处于高度市场竞争的建筑房地产行业,因此具有合同数量多,合同主体地位比较被动的特点。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却相对薄弱,很多单位没有法律顾问介入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规定,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相距甚远。针对上述情况,集团公司一方面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研讨建筑施工合同等重大合同的法律问题,共同拟定合同范本推广适用,以尽可能地规避合同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上下多方调研和不断实践,重点推行三项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全程化管理的措施,努力做到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一是在合同招投标阶段:要求法律顾问从合同项目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深入银行、工商等部门利用多种手段查询合同主体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建立招投标文件评审制度,协助业务部门把好合同招投标阶段质量关。
二是在合同签订前的审查阶段:合同审查要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完善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签署意见的多部门会签制度,确立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制度,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合同的问题点、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 
三是在合同履行阶段:推行合同履行前的法律意见交底程序,充分发挥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合同履行中,要求法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和检查,对重大合同实施跟踪监控,与业务部门一道构筑合同风险防线。同时,各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将合同目标分解到人,随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排查,并不定期地开展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有的单位还拓宽思路,采取合同款项回收三色预警机制、债权风险排序以及合同风险义务的转嫁等方法规避合同风险。
(四)以依法解决法律纠纷案件为突破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近几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集团的法律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标的额十几亿元人民币,案件形势十分严峻。为此,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切实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和处理纠纷案件的能力。
一是在重大案件处理上:集团不定期地听取二级单位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成立重大案件专项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专案办公室,专门处理集团重大疑难案件。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对重大案件非常关注,专门听取专案小组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汇报,研讨对策,布置任务,提高了案件处理质量,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是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我方作为被告的纠纷案件,我方提倡和解或调解结案,以使对方撤诉或签订阶段性履行债务的协议,尽量减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必要的支出。
三是在律师管理方面: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对外聘律师的资质要求及监督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并原则上要求采取风险代理模式、严格约定委托期限等。
四是在法律纠纷汇总方面:坚持每年二次的法律纠纷案件阶段性汇总工作,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
按照上述措施要求,集团及各二级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积极转变观念,始终遵循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积极妥善解决各类纠纷案件。2006年,全集团利用法律武器共追回、清理工程欠款1.16亿元,特别是涉案标的额达1.6亿元的华普大厦拖欠工程款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有效地维护了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以提高法务工作人员素质为出发点,加大法律培训与宣传力度
一年来,集团公司利用形式多样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一是举办了共计70多人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不仅协助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考,也提高了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经过努力,集团共有7人通过了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目前全集团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到12人。二是组织二级单位法务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共计60多人参加建筑合同及仲裁法律知识培训班,以提高上述人员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水平。
各二级单位也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培训计划,确定了培训内容,有的单位在培训方式上不拘一格,除采用授课等传统方式外,还尝试了职工更加喜闻乐见的典型案例模拟法庭等培训形式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在法律宣传方面,很多二级单位都运用网站及内部刊物等多种信息传播手段宣传法律知识,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好评。有的二级单位还印制了《常用法律问题实用手册》,做到管理人员人手一册,以提高普通员工的法律素质。

二、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几点体会
住总集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积累经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以下三点深刻的体会。
(一)领导的重视,尤其是企业一把手的重视是顺利推进该项制度的前提
我集团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能够积极顺利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得益于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2005年底,市国资委召开会议确定试点企业之初,集团主要领导就明确表示,主动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人选的确定、各种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制度推行会议的召开等都离不开集团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制度推行的各项重大事宜都由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讨论通过才开始实施,这都显示了集团管理层对于该项制度的重视以及贯彻该项制度的决心。同时,集团领导多次听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而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加强法制培训工作,提高法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是是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
一项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行之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执行人的水平高低,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水平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保障。但是,目前企业法律总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与形势的要求还有着不小的差距,从而影响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用的发挥。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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