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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1/4/26 字体: 来源: 作者: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所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陕西旅游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或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集团公司权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或职工稳定的;
(五)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政策法规室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不诉诸法院,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集团公司可从中协调。
第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案件处理
第八条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 办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部门全程参与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应根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按照国资委《关于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择有专业特长和良好业绩的律师进行代理,全程参与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产生争议之日起5日内报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报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报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各企业上报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涉及金额、主要纠纷事实和过程、争议焦点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各企业应在15日内向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应该汲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指导企业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协调协助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在下列情况下集团公司可以给予协调协助:
(一)案件受到不正当干预,将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权益;
(二)案情复杂,需要集团公司协助选派专业律师的;
(三)案件直接涉及集团公司权益;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需要集团公司协助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其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由所属企业报集团公司协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政策法规室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对规避企业风险、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指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进入旅游投诉处理程序的案件,按本办法施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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