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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凯:以法律保障治理躲债逃逸

2008/10/8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庆期间,广州增城新塘豪情服装有限公司趁十一放假,悄悄搬走了设备,成为新的一家恶意逃避债务而关门逃逸的公司。据悉,这家公司尚有两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并欠其他经济合作伙伴数百万元的债务(《南方都市报》10月4日)。

  今年以来,作为我国经济“引擎”的广东省陆续出现一些公司故意欠薪欠债后逃逸的现象,而其他省份如山东、浙江、重庆等也发生了类似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及增多,在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的同时,更直接威胁到经济领域的交易安全和经济人的交易信心,为避免引起经济领域的连锁反应,必须对此现象予以足够重视。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安全显然是经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而交易安全取决于两个层次的保障:一是法律对交易行为的保护,即对合法交易行为的支持,以及对违反交易原则(违约)进行的处罚;二是经济人普遍的诚信存在,也即大家既诚实守信,又互相信任。从书面上而言,第一个层次已经有了严密的法律规定,对这方面的保护是民商法的核心所在;而第二个层次的保障则有赖于第一个层次保障机制的顺利运行。

   但目前第一个层次的保障,即法律保障机制运行却有着比较大的问题,对逃逸人的法律追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足,使得关门逃逸现象不但没有受到遏制,反而有增加的趋势。从法律实务方面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此类案件的办理比较复杂,使得公安部门不愿刑事立案。比如在关门逃逸债务比较集中的东莞,当地政府对于这类“蒸发”企业的处置办法是,由村委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倒闭后工厂拍卖的设备等财产所得归村委会。其他的债权人基本分不到任何利益,即使有些供货商能够从拍卖中获取一部分赔偿,但往往比实际货款额大打折扣。一些企业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但公安部门很少支持,因为“工作量太大”。

  逃逸的收益与法律风险的不成比例,示范效应将进一步促发此类现象的愈演愈烈,使企业间的经济交往缺乏安全可言。当现代经济交易手段让位于原始的“银货两讫”时,对经济的负作用必然大大增加,长期下去,经济无法健康发展就成为必然结果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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