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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从北京奥运的缺憾看上海世博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08/1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从北京奥运的缺憾看上海世博会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

虽然出现过开幕式彩排遭遇韩国SBS电视台泄密、开幕式假唱风波等一些风波和缺憾,但瑕不掩瑜,2008年北京奥运仍然是一场精彩难忘的体育盛会。在其精彩谢幕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会如何吸取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完善世博会尤其是网上世博的相关法律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设计,成为法律界的关心的课题。值此一年一度的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论坛召开之际,总结奥运会前后出现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分析意见供读者参考:

问题一、隐性营销争议大,赞助商都不想再做“贝发”。


利用奥运和世博作文章,发动营销,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既有美国洛杉矶奥运之后多次奥运的成功经验,又有韩国和日本奥运之后,三星等品牌借机跃升为国际品牌的先例,中国的民族品牌企业当然也想借这两次举世瞩目的事件营销提升品牌,这种努力也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奥运自从开始有赞助商制度以来,隐性营销的争议都几乎贯穿奥运的始终。这次北京奥运会,贝发与史泰博就奥运“文具供应商”和“办公家具供应商”陷入口水战。贝发集团以签约文具供应商的身份,对同为文具生产者却以“独家办公家具供应商”示人的史泰博大为不满(参见拙文《奥运隐性营销法律透视》)。追根溯源,体育赛事和展会为了自身的财务原因,自身也有营销压力。

启示:鼓励赞助商依法进行营销宣传,防范侵犯在先的赞助商的合法权益。贝发与史泰博的争议对世博赞助企业如何完善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有参考作用。

 

问题二、开幕式彩排遭遇合法入场者泄密,保密工作防不胜防。

 

根据媒体的报道,奥运开幕式彩排观众没有签署过保密协议,志愿者也没有,韩国SBS电视台有没有不知道,如果没有,从其这次泄密事件的结果倒过来看,这就是疏漏,因为没有保密协议,对方又是外国媒体,发生彩排泄密,诉诸法律救济似乎也很难。

启示:除了对工作人员等所有可能接触保密事项的人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以外,对于开幕式彩排和志愿者这样的人数较多的群体有没有可操作的办法套用法律签署保密协议呢?笔者认为,保密协议不一定是一对一签署在纸面的协议,那样做成本太大,可操作性不强,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完全可以考虑用电子手段(格式的点击合同等)签署电子版本的保密协议,可以考虑的方法有:彩排和开幕式门票注明保密条款,并注明保密要求,把保密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发布于官方网站,或者通过用户协议增加保密条款内容的方式,也可达到目的;在涉及保密内容的彩排场合现场广播保密要求,显示屏播放保密要求,也是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对志愿者,可以在培训教材、登记表格等处设定保密内容条款;对于具体工作人员,可以采用门禁卡,通行证件等注明保密条款,相关劳动合同等文件设定保密条款等方式。

如果有必要采取国家秘密的保护思路,可以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由保密机关进行国家秘密的认定手续,并公告。

总之,通过电子手段,可以开展一次网上世博会,也一定可以建立一张保护世博知识产权的证据和法律网。


问题三、开幕式假唱虽是善意地追求完美,奈何法律上有硬伤。

奥运开幕式上林妙可小朋友那可爱的形象和甜美的童音给亿万观众留下深刻印象。但是,随后被披露的“假唱”风波却不免让人感觉有点遗憾。虽然如此安排想必是出于善意,但是却有法律上的硬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启示:我们传统做事的思维方式要改一改了,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签合同时,也存在于其他的很多场合,所以有时候好心还不一定办得了好事,就这次林妙可的表演而言,如果事前履行必要法律手续,或署名演唱者和表演者,也许可以避免这个缺憾。


问题四、3G应用引发利益纷争,新媒体转播引发诉讼。

奥运还没开幕,奥运火炬传递遭遇网站未经许可的转播,中央电视台一怒之下诉诸法院,这个官司到现在还没结束。这就引发了一个法律争议,那就是对于中央台自己拍摄的内容,如果其他网站未经许可转播,那么构成侵权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是网友自己用手机、摄像机拍摄的内容并传播,是否也侵犯奥组委的权?侵犯了什么权利?这就有问题了。虽然有关部门专门下发了通知,禁止网站上传任何有关奥运的视频内容,并且奥运期间行政部门进行了严格监管,但是经我们组织上海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研讨,大家都认为很难说网友自拍的内容违反现行版权法,因而如果真要处理,可能会面临执法无据的问题。

启示:世博与奥运不同,世界博览会的目的就是让参观者观赏,体验科技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传播人类文明成果本来就是世博的宗旨,如果动辄得咎,那失去了我们办博的目的了。既然堵不住,笔者倒是建议不如索性放开,允许个人自拍和传播,当然可以规定以不得应用于商业目的为前提。而且,这个想法有点大胆,需要取得国际展览局的认可,也需要取得参展国家和企业的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五、知识产权保护“特事特办”效率高,但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常态。

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令人称赞的,但是不少都是“特事特办”。奥运前,甚至不少媒体公开宣传各地工商等执法部门向北京奥组委法律部请示查处的对象是否侵权,如果这些报道属实,执法机关向受害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奥组委法律部请示,这就几乎近于笑谈了。世博不像奥运两周就结束了,要在上海展览半年之久,如果特殊化的事情太多,就难免扰民之嫌。笔者在参加以前的世博法律论坛时听到上海世博有一个很好的主张,那就是依法办博,不搞特事特办,这无疑是令人鼓舞的。

启示:世博特别是网上世博应增强法律风险的提示和说明,这是文明和法治的表现。世博再重要,也不能牺牲法治。


问题六、新技术引发的其他问题:由于新技术的发展,首次推出的网上世博是亮点,也引起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视频监控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前车之鉴是上海地铁不雅视频事件),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安全与灾难备份,等。

世博和奥运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都非常为之振奋的两件大事。作为一个法律人,奉献以上粗浅看法,希望为世博更加尽善尽美略尽绵薄之力。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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