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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知识产权总监王海波先生

2011/8/18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1年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前夕,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知识产权总监王海波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通讯员的邮件采访。
 
  首先,就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能否满足实现这一目标的要求这一问题,王海波先生对我国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做了如下几种分类:一是公权力人员,包括法官和政府人员;二是服务中介人员,包括律师、代理人和鉴定人等;三是企业中的管理和商务人员,包括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经理、技术交易人等。他认为,这几类人要同时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要求才行。从目前来看,国家在公权力人员和服务中介人员的培养上花了很大力气,但对企业中的人才培养力度不够。目前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来自于前两类人或自行培养。但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事务运行的最小单位,如果企业中的人才得不到很好保障的话,在源头出了问题则后续的问题会更大。
   
  另外,王海波先生强调,创新型国家目标的视线,不能单纯知识产权人才来实现。他认为,这就如同培养了很多技能高超的厨师,但却没有提供粮食蔬菜的农民。因此,知识产权战略要想真正实现,务必包含技术创新战略,那么在人才上也要务必包括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而国家要在制度上保障技术创新的成本及收益。
  综上,王海波先生的观点是,要完善对技术创新人才、代理人/律师/鉴定人、法官/政府知识产权从业者、知识产权工程师/经理、技术交易人这些人才的培养。
   
  谈到我国未来知识产权应该具备哪些素质,王海波先生也给予了建议。他认为知识产权人才广义上实际是三类人:原料的提供者--技术创新人才;原料的加工者及维护者—中介、企业及政府人才;“产品”的销售者—技术交易人。这三类人所要求的素质是不同的,第一种人才主要是技术素质,要配套有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初步的文档技能就可以了;第二类人是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体,除了技术与法律外,应具备商务知识,因为现在的知识产权事务绝大多数都与企业的整体商业竞争有关;第三类人目前还非常缺乏,当然也是因为中国尚未建立起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这类人的素质要求会偏向于市场商务方面,但技术和法律也需要,应该说是一种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人才。国外这种人才大都由知识产权律师担当,我国也可以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逐步加强对这类人才的培育。
   
  谈及百度文库侵权门这一事件中显示的单个、分散、弱小的著作权人与具有互联网行业巨头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冲突,往往面临更大的维权困难这一问题时,王海波先生讲述了他对此次事件中著作权人集体维权的看法。
     
  首先,他认为这件事并非是力量悬殊的问题,而是立法的空白或者说更深层次的---是新媒体和作品形式的剧烈变革与相对滞后的立法和法理研究的矛盾。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应该是游走在“公开并被认可”和“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机制。一方面,未得到认可的作品是期望公开的,甚至是免费的公开;而另一方面,则是已经得到认可的作品需要保护。网络的诞生使得“公开”这一传统上由出版商掌握的权力转移到作者自身,那么作者就应该接受“公开”与“保护”的平衡点让渡。所以,他认为目前更应该关注的是在现有的版权法律框架下设计更适应新技术变革的版权保护机制。
   
  此外,他认为这一事件中,更应该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产品”才能在网络平台上挂单销售。对上传内容应该有更严格的限定,例如可以是书籍、电影、电视等个人精神消费品,但决不允许上传企业的技术、商务文档等商业秘密载体,这些文档不属于精神消费品,更类似于企业的生产材料,它们不属于“在公开并被认可后收费”的精神消费品范畴。这就类似于,百度开了一个大市场,允许买卖双方交易,但对交易内容不能简单地都用一个“避风港”原则就规避了市场管理者的监管责任,现实中的市场上,也不允许卖毒品和卖赃物吧?更何况百度文库的商业模式不像是简单的市场监管者,而更像是和卖者利益共享的合伙人。
    
  所以,他总结说百度文库的问题,是网络平台上的“精神产品”买卖市场的问题,要像在现实市场上一样,要定义哪些产品能够入市、怎样利益分成、如何平衡垄断、怎样制止售毒售赃,应该把这些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靠简单的定义一些原则就行的。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后续的诉讼即使再多,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最后,就目前的著作权人维权以个人维权和著作权集体组织替代维权为主要方式,王海波先生作出了评价,并讲述了文注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人维权中应该起到的作用。
  
  他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维权双方的力量平衡和权利行使。首先就权利行使而言,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维权的权利,如何行使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著作权集体组织仅是著作权人维权的一种方式选择,这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其次,从力量平衡来看,集体组织好像比个人力量更大一些,针对出版商或网络平台更有力量一些,但他觉得这种看法仅仅是一种表象。如果集体组织不能成为维权的受益人,那么维权就成了公益,这与私权保护不匹配;但如果集体组织成为维权的受益人,谁能保障它不会演变成专利领域的“patent troll”呢?所以,不是决定了哪一种维权方式就决定了能否达成公平合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达成这一目标。集体组织固然可以代表小权利人维权,但也可能代表像微软这样的垄断者来维权,从利益获取来看,后者对集体组织的诱惑力更大。所以不能寄希望于维权的方式,应该从根本上解决“侵权和垄断” 这一对在权利人和用户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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