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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备受关注 专家认为公司法与证券法应同步修改

2013/3/22 字体: 来源: 作者: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两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修改证券法。其实,自去年证监会完成了对证券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始,修改证券法已成为法学界尤其是证券监管系列的一致呼声,但与此相关的公司法修改问题却鲜有提及。记者今日采访多位知名法学家,他们一致认为,修改证券法应与修改公司法同步进行。

  理由之一:两法实施均已长达七年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两部法律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至今两部法律的实施已长达七年,无论监管理念还是市场环境,与七年前相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修改证券法呼声高,说明现行证券法已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桂敏杰说,现行证券法对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由此带来全国统一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不同层次市场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司法的实施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说,现在已到了该解决2005年修改遗留课题的时候了,比如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现在看来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同时,公司法要顺应公司从单个向集团发展的趋势,现行公司法对于母公司侵害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利、公司借助关联关系侵害债权人利益等,均缺少相关法律规范。这点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尤为突出。

   理由之二:两法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

  证券法和公司法,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的话说,公司法是关于企业组织型态的法,是一般法,而证券法是关于企业这种公司形态的股份交易的法,是特别法,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独立董事问题、优先股等问题,不仅证券法涉及,公司法也同样涉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也表示,修改证券法会涉及公司法问题,有必要同步修改。据记者了解,这其实也是不少证券监管系统人士的看法。

  据王保树介绍,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1999年12月25日经过一次修改,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两法发布及实施时间并不相同,但正是由于两法之间存在着诸多紧密的关系,才同时在2005年10月27日进行修改,并同日施行。现在修改,亦应同步进行。

  理由之三:国务院相关法规的出台需要两法同步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在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出台,但这部法规迟迟未出。王保树介绍说,其实这部法规早在几年前草案就出来了,也请法学家做过论证,但现在没有出台。

  另一部行政法规就是独立董事制度。现行公司法中虽然出现了独立董事名词,但同时明确:“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在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有独立董事,但两法施行了七年,这部法规也同样没有出台。

  赵旭东说,类似这些问题,既涉及证券法又涉及公司法,还是要通过同步修法来进行。依据新修改后的法律了,国务院再出台行政法规,才真正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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