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仓库 专家视角

胡凌:互联网企业竞争何去何从?

2013/5/7 字体: 来源: 作者:

 

  【背景】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就腾讯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360方败诉,向腾讯索赔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500万元的赔偿金额成为中国历史上关于不正当竞争案最严厉的判决。360方当庭表示要向最高法院上诉。

 

 

  至此,“3Q大战”法律战一审落幕。在此前的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中,360方均以败诉告终。

  就在“3Q大战”一审宣判落槌不久,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又对百度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判决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成立,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45万元,并公开声明以消除对百度声誉的影响。

  包括前述案件,360在相关法律纠纷中已经有11起败诉。这些年,360就像一条鲶鱼,激起互联网江湖争议纷纷,包括百度、腾讯、金山、小米等,均与360有过争端。

  一面360不断地以弱者姿态宣称,互联网行业内已形成垄断,需要360这样的创新企业不断去活跃这个市场;另一面行业内不断地声讨360以打击竞争对手为前提,已成为行业破坏力量。互联网行业是否如同360而言,已形成垄断?互联网企业应如何竞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凌认为,中国互联网发展近二十年,伴随着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与360、百度与360争端的特殊之处在于,确认了平台综合竞争的新形态,从而使不正当竞争形式从以争夺用户注意力为目标的原始的复制内容、模仿抄袭,发展为桌面和入口之争,并对社会产生更大影响。

  在胡凌看来,为保护互联网企业的正当竞争,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他指出,立法者首先要认识到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竞争围绕数据资产展开,提供信息服务而非商品已成为业界的共识,从而相应地要求法律保护它们的排他数据使用权。

  其次,代码的使用行为和特定的商业模式应当成为政府规制的对象,工信部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没有过多涉及非法技术手段问题。

  再次,对于启动缓慢的司法程序而言,高额的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部分弥补这一不足(例如北京市一中院的500万元赔偿判决),未来也可在立法中借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提供有效威慑。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包括诉前禁令的临时禁令制度,使当事人能得到更好的救济。

  最后,从惩罚威慑的角度,提高行政处罚数额更容易做到,但从鼓励行业自治的目标看,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不宜随意扩大。历史地看,平台企业出现并塑造新的生态系统,强化业界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对规制不正当竞争会更加有力。

  “未来不太可能重新上演3Q大战”,在胡凌看来,随着法律约束的严格,技术和商业形态的演进,新的平台性企业也难以产生。

   在他看来,在未来互联网的竞争中,有两方面是互联网企业的“必争之地”。一是专利之争,在他看来,随着次级市场秩序的恢复,平台竞争将更多围绕专利展开,专利对几大阵营的巨头企业已成为必不可少的“热核武器”;二是数据分析之争,数据分析已取代用户数据资产成为互联网企业的主营业务,深入挖掘和分析大数据的潜在价值成为增值服务的亮点。■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