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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基金业监管要转变审核理念

2013/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财新网】(记者 杨璐)5月31日,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王林在2013年基金业协会年会上表示,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基金业要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王林5月31日出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会”,在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演讲中做出上述表示。王林称,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但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加强监管上,加大事后追责和处罚。

  新《基金法》在放松管制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的类型;允许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取消了对基金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等。

  上述负责人指出,基金部将加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抓好现场检查工作、支持行业创新、抓好基金投资监管、做好私募监管,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等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等措施;改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加大事后追责及处罚,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核;在提高审核效率的同时,促进审核和监管标准的公开、透明;日常的监管工作

  要由重行政审批、重事前控制向重监督检查、重事后查处转变。

  据王林介绍,2012年先后推出的理财基金、跨市场和跨境ETF以及场内货币市场基金,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将继续支持行业创新。对于今年以来受理的一些创新产品,如浮动费率、定期支付产品等,我们已基本完成审核工作,近期将陆续批复。

  5月7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评审规则(试行)》,建立了创新产品的评审机制。上述负责人称,此举是将行业认为需要创新保护的产品和部分复杂试点产品委托给协会组织评审,以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研究论证和风险防范。

  在私募监管方面,王林表示新《基金法》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和框架,在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的情况下,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基金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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