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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给自由以梦想 给秩序以敬畏

2013/8/1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高艳东

  7月2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发生后不久,女歌手吴虹飞发了条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还有我想炸的人是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随后,警方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事拘留。对此歌手的不逊言辞,“玩笑过界无妨说”与“治安处罚对待说”两派各执一词。

  当下的网络秩序基本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经此一案,言论自由与秩序底线,网络口水与法律禁锢等诸多价值冲突,想必能够定分止争。

  毋庸置疑,无论在虚拟世界还是红尘俗世,言论自由是一个相对的命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直言不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同样,因网络语言攻击而构成侵权乃至诽谤、侮辱罪的案件,各国均不鲜见。

  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在于无损于人、不害于世。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在于包括言论自由在内一切权利,均需止步于秩序的藩篱。只是,“秩序”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张力无限、变幻万千。在不同时空、在各色领域,“秩序”色调不一、深浅有别。但现代社会的秩序海岸,经过自由浪花的反复冲刷,逐渐成型出普世性的稳固堤防——暴力基调成为言论自由的消声器。

  民主社会奉行多元化,对抗议呐喊亦能海纳百川,唯独对暴力——无论是暴力行为还是暴力言论,均如临大敌。尤其是在法治成熟地区,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尊重与对暴力言论的防范,相得益彰。“9?11”之后,整个北美社会进一步强化了“自由止于暴力”的观念:可以战天斗地但不能伤人,手段不当便无目的正当可言;对政客可以无限开火,极尽调侃丑化之能事,但一旦涉及暴力言论,法律态度立即冰火两重天;可以宣扬异端价值,但一旦含有暴力色彩就入地无门,沦为邪教。自由与暴力之间的暧昧关系,被秩序理性地彻底切断,暴力美学逐渐成为前世传说。

  网络世界亦无例外,美国因网络暴力言论而被治罪的第一判例是赫迪(Daniel Knight Hayden)案。2009年4月14日,赫迪在Twitter中威胁称,要在一个抗议活动中杀死、伤害一些警察(没有证据证明他会实施这些行为)。第二天,FBI就因该暴力言论将其逮捕。2010年2月2日,地区法院以“通过Twitter发送威胁讯息”为由判其入监8个月。此案一出,网络江湖便有了“越过暴力底线,自由与撒旦无异”的言论规则。

  而暴力的极端体现是恐怖袭击,一旦涉及恐怖信息,假作真时真亦假,警方必须“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玩笑亦可罚。余音未了的案件如,2010年1月20日,英国男子钱伯斯因对机场关闭不满而在Twitter上写到“你们还有一周多时间把事情搞定,否则我会把机场炸上天!”即便钱伯斯辩称是玩笑,警方也立即逮捕了他。此案也重申了“恐怖主义面前无戏言”的言辞禁忌。

  吴虹飞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一个命题:公众人物应当有更多担当。

  从道德正义立场看,利益与义务是孪生兄弟,个人从社会获取越多,对社会的责任就越多。公众人物的名利主要来源于社会认可,自然就更有义务维护作为利益来源的社会秩序。因之,对自由的追求、对秩序的尊重,名流贤达就有了较常人更多的注意义务。

  从法律正义角度讲,公众人物言论的影响力或行为的示范性,更容易被明星效应放大,其社会危害性自然高于草根大众。这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例外,而是评价行为危害性的必然逻辑。

  自由与秩序,从来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迎风飘扬的自由旗帜,必定有坚如磐石的秩序基座。没有自由,秩序就失去了价值;没有秩序,自由也就没有了意义。法律会谨慎地平衡社会价值,给自由以梦想,给秩序以敬畏;个人要谨慎地平衡价值选择,以确保在洒脱眺望远方之时,能够脚踏秩序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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