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8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1发行人应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版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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