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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2010/1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5年3月18日)

各位来宾,女土们、先生们,同志们:

  今天,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在这里隆重开幕了,首先我代表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向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克雷布斯主席以及与会的国内外嘉宾和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三个月以前,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中国国务院黄菊副总理强调指出,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也提出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企业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越加剧,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就越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跨国公司战略发展加速向中国转移,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中国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市场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中外企业成败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中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务院国资委成立至今,已公布了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内的1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和行为准则,对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近几年来,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进一步规范。2004年,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呈现出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利润大幅度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据统计,2004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完成销售收入7.1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实现利润5311亿元,同比增长42.5%。根据财务快报,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央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后资产总额达9.1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3%;2004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实现利润4785亿元,同比增长57.6%。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隐患。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重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中央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不断拓展自身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被投资国的经济发展。目前,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将逐步扩大,中央企业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会越来越多。因此,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总之,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注意借鉴国外知名跨国公司、大公司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二十多年来我们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我们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当前,就中国国有重点企业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的企业家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完善工作体系。据统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今年1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第11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要按照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要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加快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1997年由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占43.4%,其他中央企业有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比例由2004年初的51.53%提高到59%。178户中央企业全系统共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各地方国资委也积极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尽管如此,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3年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地把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国务院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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