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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进入法庭的历史

2013/7/25 字体: 来源: 作者:谭平


      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是从钱德勒案以来,美国多数的州法院坚定的开放摄影的基调,是难以动摇的。
      媒体报道、舆论参与是否会干扰司法公平,是近年国内颇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下人们聚焦的“李天一案”也引发了类似的讨论。近日,有媒体称舆论已干扰了此案审判的司法公正:“舆论在道德层面的追究与对法律层面的要求纠缠在一起,前者在向后者施压”、“美国等法治发达社会……很多案件向媒体关闭,媒体拿不到一张庭审的照片,只能靠绘画模仿。”
      然而实际上,早在30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已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裁决,确定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底线。
      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庭转播的实验并不会干扰法庭或导致法庭参与者分心,并没有显著的负面效果。
      199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也曾对249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进行过问卷调查,多数的受访者表示,庭审转播并没有影响他们作出判决。他们还认为,与其只提供给公众一小部分的司法审判真相,不如毫不剪辑地将审判全过程展现给公众。
      佛罗里达州的实验与修法
      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彻底的审判公开或庭审直播仍然被美国司法界里的保守派所排斥。他们对于媒体的反感并非空穴来风。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美的刑事大案:完成人类历史上首次不间断飞越大西洋的飞行英雄查尔斯?林德伯格(时称“林白”)的儿子遭人绑架杀害。案件的审判吸引了世界各地约800名记者前来采访。法官下令不得于开庭期间摄影。但是记者们置若罔闻,他们仍然携带着巨大的、笨重的、配备老式烟火闪光灯的照相机在法庭里到处走动,随意摄影。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1937年9月30日,美国法律人协会(ABA)通过了著名的《司法伦理守则》第35条。这一条文禁止在法庭上进行摄影和广播。因为庭审期间的摄影,“会毁损审判活动必需的庄严,降低法庭的权威,使公众产生误解”。
      随着媒体手段的进步,1941年3月美国法律人协会又对电台直播庭审予以禁止与谴责。到了1952年,协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关于广播电视转播立法与司法过程的委员会。委员会对于司法伦理守则进行了调整,将电视报道添加进禁止之列。1972年,新的《司法行为准则》同样禁止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理由是电视转播不但会侵犯法庭庄严,还将干扰证人作证,扰乱法庭秩序,等等。
      1978年2月,美国律师协会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委员会建议有条件地允许媒体进入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电视拍摄活动得到法官的许可,并确保遵守法庭秩序,不干预审判,就应该允许进行直播。这一建议得到了美国法律人协会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同意,但是在次年2月12日召开的法律人协会代表大会上遭到否决。
      庭审直播的大门在美国法律人协会那里被关死了,却在另一处打开了缝隙。1978年,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以44:1的投票结果,批准了一项决议,允许各州最高法院制定关于电台、电视台报道庭审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意见。在各州中,最为激进的莫过于佛罗里达州。
      早在1975年1月,该州的一家电视台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希望修改禁止电子媒体报道庭审的规则。受此申请的触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决定进行一个实验项目,即自1977年7月至1978年6月期间,暂时允许电视转播州内的司法诉讼活动,并对转播对于司法的影响进行评估。
      一年实验结束之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研究。多名律师、证人、陪审员和法庭工作人员接受了访谈。同时,州巡回法官会议对于参加庭审直播的法官们进行了调查。经过多轮评估,佛罗里达州最终宣布:“总的来说,允许电视媒体在相关准则指导之下报道司法诉讼活动,是利大于弊的。因为日常性地转播庭审,有助于公众信任司法、接受和理解判决结果。”
      基于这一认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1978年年底修改了该州的《司法行为准则》,其中规定:“如果电视媒体始终服从法官的管理,并且遵守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制定的行为和技术准则,那么应当允许报道本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公开举行的审判。”
      开启“法庭转播”时代的重要判例
      然而,在这场实验中,也出现了一段著名的波折。这就是“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案”(Chandler v.Florida)。正因其恰好发生于实验期内,这一案件得以成为决定“庭审转播”相关制度走向的里程碑。
      诺埃尔?钱德勒和罗伯特?格兰杰是迈阿密海滩的警察。1977年5月1日清晨,他们闯入迈阿密南部海滩一家非常有名的餐厅行窃。机缘巧合,无线电业余爱好者约翰?西昂无意中听到和录下了钱德勒和格兰杰在行窃时通过警用对讲机进行的通话。于是,1977年7月1日,钱德勒和格兰杰被控犯有入室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持有盗窃工具罪等罪。
      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但是,两人并不甘心当“实验品”,他们的律师向初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实验违宪。初审法院一方面驳回申请,另一方面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强硬地回复,庭审转播实验与两名被告人被控犯罪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拒绝对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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