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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11/5/24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确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核心内容,保障公司总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分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协助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聘任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总经理同步,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电力行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 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九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违反上述第七、八、九条规定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该聘任无效。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一经聘任应及时向控股股东进行报备。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公司总法律顾问行使其职权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公司总法律顾问再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谨慎对待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挠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应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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