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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暂行规定

2011/7/29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集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管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为手段,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总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企业开展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本着“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投融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对其子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
 除企业另有规定外,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部门应当是本规定涉及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各企业,是指集团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所称较大企业,是指集团内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子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依据的所有文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合同(协议)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有关证明、法律纠纷案件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各企业按照《投资管理规定》需上报总公司批准项目的;   
        (二)各企业转让其产权的;
        (三)其他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或出资人重大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各企业融资、担保合同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标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的;
       (三)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
       (五)涉外案件;
       (六)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对出资人重大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章   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将培养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并鼓励在职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司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较大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设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负责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其他企业可结合实际成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设立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或指定某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并外聘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或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由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开展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部门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将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班子成员、部门(机构)、专(兼)职人员、联络人、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
         第十五条  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将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纳入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数据库,并对其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中农发总公司在总部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合同审批管理制度;按照《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对总公司产权转让、投融资等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各企业可参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将本企业制定的有关制度报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同审批制度。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批签字。 
 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对其他法律文件逐步实行审批制。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或参照中农发总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企业必须制定印章管理规定,规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严格审批、登记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中农发总公司对各企业重大合同实行事前审批制。各企业签订重大合同前,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报中农发总公司,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以意见书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农发总公司对各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
          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中农发总公司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天内报送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企业负责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农发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对全集团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产生原因、动态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规定,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案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分类归档,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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