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仓库 法务建设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1/8/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审核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以我方为责任方的联营体)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审核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经营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重要经营决策、制定规章制度、签订重大经营合同、拟订重要经营性法律文件、处理纠纷、仲裁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等管理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审核,是指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法律风险等所进行的审查、评估活动。

第三条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工作。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细则规定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 法律审核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主办部门(单位)提供的各类证件、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实用性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具体情况,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求,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提出实用、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三)预防为主的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立足于充分防范法律风险,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减少争议和纠纷。(四)保守秘密的原则。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

第二章 法律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工作程序的提起:(一)公司执行董事指派或批示。(二)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三)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确定。(四)公司各单位及有关部门申请。

第六条 在提起法律审核时,主办部门(单位)应填写法律审核表(附件一),须对审核事项的业务背景、存在的风险或争议焦点进行说明;在具体审核过程中,主办部门(单位)须提供审核事项的详实基础资料,以备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参考。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收到法律审核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工作时间的,应向主办部门(单位)或承办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法律审核中,发现法律风险时,应在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或补充基础资料时,主办部门(单位)应按照法律事务部门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有关资料。

第三章 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九条 公司在作出重要经营决策时,应当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意见。重要经营决策包括:(一)公司及子公司制订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对外投资或投资设立公司,设立分公司、联营企业。(三)公司及子公司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四)重大资产处置。(五)融资。(六)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第十条 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方式(一)参加专题会议等重要经营决策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或方案。(三)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公司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大经营行为时,主办部门应根据法律事务部门要求提供真实详尽材料。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职能部门修订完善相关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需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法律事务部门对规章制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会审: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章 合同文件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合同文件,是指公司与其他合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标的较大的协议,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合同:(一)各种生产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联营合同、借款合同等。(二)各种投资合同:企业的设立、购买、兼并、对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发起人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协议等。(三)担保合同及保函。(四)其他有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活动中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单位要求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合同文本;采用标准文本的,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不再审核。

第十五条 下列合同须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签订:(一)公司及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壹百万元的(含壹百万元)。(二)合同管理部门(单位)拟订的重复、多次使用的格式合同或示范合同文本。(三)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上述条款中所称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金、工程优先权等。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合同,也可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审核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一)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六)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向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独立或委托律师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单位)提请合同法律审查时,应提交合同向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并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一)合同缔约方主体资格、资质的合法性。(二)合同标的合法性。(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四)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意见。(五)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合同法律文件审核程序: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填写法律审核表,法律事务部门将法律审核表,合同文件随同法律审核意见送总法律顾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及授权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送审合同,经法律审核后,可以自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合同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同意,法律事务部门全程参与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工作。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经营性法律文件,应参照合同文件法律审核程序进行法律审核。经营性法律文件公司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与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涉及法律适用的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 2、具有担保内容的函件。 3、其它涉及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法律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终止劳动关系,各单位要对以下材料整理归档: 1、劳动合同书。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据材料,包括并不限于有关考勤记录、请假记录、违章记录。 4、与员工通讯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主办部门(单位)应将上述资料送交公司法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