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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12/7/11 字体: 来源: 作者: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集团公 司和所属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 有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属企 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200 万元及 200 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 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 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重大民事法 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 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 免或者减少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 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 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 理

第七条 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有关业 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报告重大法律 纠纷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 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私自 处理。
第九条 所属企业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选聘社会关系好、业务能力强、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优秀律师。涉及代理重大民事法律 纠纷案件的,还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条 所属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提出具 体的工作要求,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 监督和评价。若律师不能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应根据协议向律 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或解除委托关系。因处理委托事务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中介机构为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实绩,选取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建立集团备选 律师库,并作为优先聘用的对象向所属企业推荐。所属企业聘请律师担任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应当从进入备选律师库的律师中选取。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 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 报集团公司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向集团总公司备案。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先行口头 报告,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 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结案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有关结案情况。


第四章 协 调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由企业依法独立处理为主,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民事法律纠 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 受到不正当干预, 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充 分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协 调,不得擅自采取诉讼方式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 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国有资产 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管理 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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