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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2011/8/10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钢产品的知名度,树立水钢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控 制
第二条 水钢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企管法规处牵头负责,技术处、质量处、宣传部、销售分公司、公司所属各二级生产单位协助完成。其中:技术处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质量处负责对管理办法在各二级生产单位中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宣传部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和推荐商标;销售分公司负责向广大客户宣传公司的商标,教会客户如何辨识商标;公司所属各二级生产单位负责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采用规定的注册商标生产合格的产品。凡属水钢职工、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水钢的商标。
第三条 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采用的,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所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四条 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概念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人(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商标注册机关表示要求获得商标专用权意愿的一种方式,它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必经的法律程序。
(二)申请前的准备商标注册是很严肃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
1、查询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商标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即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近似的查询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为限。
2、商标的设计、采用及商标方案的最后审定由公司宣传部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征集简洁、易记、有时代感、有个性特征、适合消费者心理,适应商品特征,可供各种媒体广告宣传的好商标。公司宣传部对征集到的图案、标识进行初选,推荐出最佳“商标方案”,汇同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定案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
3、了解商标注册的手续和有关法律知识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的手续并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
4、注册申请的书件准备由公司企管法规处向主管部门递交规范的申请书件,商标图样及有关证件。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是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的书式文件,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提供。申请书内容包括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商品名称。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公司所属各二级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采用注册商标,不得任意更改。如果各二级生产单位任意更改商标但未造成公司的损失,将视情节的轻重,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如果因为任意更改商标而造成公司的损失,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追究处理。销售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应熟知公司采用的商标,积极向客户宣传公司所采用的注册商标的特征,教会客户如何辨识商标。
第六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其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商标权的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该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即注册公告之日)起算。
(二) 注册商标的续展为了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失去商标权,公司企管法规处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我国注册商标的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的十年的有效期自原注册商标期满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七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通过转让人(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而进行。由企管法规处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注册商标的转让,报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按法定程序转让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企管法规处负责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管法规处负责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
第八条 商标侵权
(一)商标侵权的概念商标侵权也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侵权,是指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凡是未经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任何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单位使用我公司及分子公司单位的名称、商标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商标侵权的认定及其它有关事宜由公司企管法规处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
(三)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协助相关部门选择适当的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
第九条 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注销必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企管法规处负责办理有关的事宜。注册商标的注销分为二种情况:
(一)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宽展期已过而未提出申请续展。
(二)商标权人主动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局注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丧失。注册商标注销后,企管法规处负责向销售分公司、质量处、公司所属的各二级单位发出正式的文件,说明注销的商标并要求立即停用。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执行,销售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必须向客户说明被注销的商标。
第十条 商标档案公司注册商标的方案、注册申请书等有关文书必须在注册公告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归档;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商标的续展等有关文书必须及时归档。归档的材料要求尽量齐备。商标档案由公司档案处负责统一保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分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 凡属于水钢分子公司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分子公司本身,但必须报公司企管法规处备案,有关资料必须交公司档案处存档。分子公司的商标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水钢规字[2002]5号文《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水钢规字[20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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