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物资司办[2003]138号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司前发管理规定中,涉及印章管理部分,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章)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管理是指印章的刻制与启用、保管、使用、保养、废置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为维护公司印章管理的严肃性、杈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人本办法规范管理的印章包括:公司及各分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公司及各分公司机关部门章等。
第三条 印章管理遵循安全、严肃、规范的原则。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印章专人保管,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印章管理的各个环节
规范有序。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保管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刻制,必须根据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按程序审批,规范刻制。
1.公司本部需刻制的印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新设机构的印章应行文公布印章样式,并附蓝色印模。
2.各分公司需刻制的印章,必须报公司办公室审核,经各分公司经理批准后,由各分公司办公室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各分公司应将新刻制的印章样式报公司办公室各案,并附蓝色印模。
第五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印章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领用并负责保管。
1.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公司办公室领用并负责保管。
2.各分公司公章由各分公司办公室领用并负责保管。
3.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分别由公司及各分公司财会、经营、合同管理部门领用并负责保管。
4.公司及各分公司机关各部门章分别由公司及各分公司机关各部门领用并负责保管。
第六条 各分公司各部门领用印章后,应明确本部门的保管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制。保管人员应确保印章安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保管人员应亲自加盖印章,不得由其他用印人员自行加盖印章;保管人员应随时清洗印章,确保印痕清晰。如发现印章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负责协助查明原因。
第七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其他原因造成印章停用,须将印章交回公司或各分公司办公室,再交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统一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日常使用
第八条 公司公章的使用:
1.以公司名义上报、下达的公文或其他资料,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印章。
2.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或对外的法律文书,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印章。
3.上报集团公司(或对外)的各种财务报表、税务资料、审计资料、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开户资料、人事资料、培训资料、劳资统计资料等,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印章。
4.公司机关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向相关对口管理部门报出的统计资料、总结等,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印章。
5.公司所属单位使用公司公章,必须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用印。
6.公司员工个人使用公司公章,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个人使用公司公章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到办公室用印。
7.公司经营部门或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公章,必须如实填
写《在经营活动中领用公司公章审批表》,由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主办部门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印章。
第十条 使用公司机关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用印。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必须如实填写《在经营活动中借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到公司企业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供应中心印章的日常使用管理比照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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