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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集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11/5/9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廉政合同的签订、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签订及履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

  (一)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房建工程;其他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或代建的工程项目。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各分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项目。

  (三)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  

                                              第二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对于第三条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下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第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签订《廉政合同》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廉政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在廉政建设中应遵守的规范、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可参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样本)。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调整有关条款。

  第七条 《廉政合同》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及监督部门公章。

  对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授权纪委负责人签订。对第三条第二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授权分公司党组织纪检委员签订。第三条第三、四款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签订程序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于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廉政合同》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廉政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的各项规定,自廉政合同签署之日起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参照廉政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负责人是廉政合同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廉政合同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廉政合同责任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十一条 廉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要纳入项目法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责任人负责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认真处理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在各受检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凭证、文件、领导讲话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访和举报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好的参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单位,除按《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外,根据违约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凡发现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的,根据情节,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企业廉政合同具体条款,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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