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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京集团合同事务管理办法

2011/8/10 字体: 来源: 作者:

紫京集团合同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油田紫京旅游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合同事务管理,树立企业合同信誉,有效防控法合同法律风险,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油田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结合紫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对外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各单位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结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外部经济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三级。
第五条 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或涉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或对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涉及投资类、融资类、担保类、知识产权类、不动产类等合同均视为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必须在履行集团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报局法律事务处等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批,由集团综合办公室主办。
第六条 重要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标的额十万元(含)以上的,或履行期限较长(一年以上),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
重要合同必须履行集团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由各单位主办。
第七条 一般合同是指除上述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以外的合同。
一般合同由各单位主办并自行管理,集团综合办公室可根据各单位申请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各单位于合同签订完毕3日内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员岗位,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相对固定,其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合同项目的资信调查或法律尽职调查、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履行和终结等全过程合同管理,并做好谈判记录;
(二)按照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合同审查意见的落实和合同结算的把关;
(三)及时收集与合同签约、履行有关的资料,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整理归档;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做好相应的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等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六)负责与集团综合办公室进行业务联络,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上岗前,应参加集团统一组织的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集团综合办公室确认合同管理员岗位任职资格,并择优推荐参加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的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培训。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的原则;
(三)合同的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的原则;
(四)合同双方资信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的原则。
第十一条 签订重大和重要合同的基本程序:
(一)合同立项。重大合同的立项由各单位根据合同类型、标的额、风险系数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情况上报集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重要合同的立项由各单位会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二)对合同事项进行考察和资信调查。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订立前,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应资质证明、技术条件、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
(三)招投标或合同谈判。合同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谈判,成立由技术、经济、财务人员组成的合同谈判小组,必要时集团相关部门可派人参加。合同主办单位拟定专业技术、经济商务、法律条款和合同文本起草等方面的具体谈判方案后,应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
(四)合同谈判涉及我方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等权利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谈判前应要求合同相对人与我方签订保密协议。我方相关人员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知悉合同相对人的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五)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互致的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保密。
(六)起草合同。根据谈判结果,由合同主办单位与对方协商确定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七)合同的审查和审批。合同主办单位应按照“归口审查,分级审批”的原则,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报送至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分别呈报集团法律分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重大合同经集团审查审批后,报局法律事务处审批。
(八)办理授权委托相关手续。
(九)双方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
(十)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除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清结外,所有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得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等)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因合同金额等条款不能确定而又需立即履行的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与相对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待合同金额等条款确定后及时以补充合同形式明确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主办部门应按下列顺序选择使用合同文本:
(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颁布和批准的合同标准文本;
(二)对方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颁布或批准的合同标准文本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合同文本;
(三)双方共同拟订的文本或第三方文本;
(四)对方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公证、鉴证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主办单位必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授权委托,是指集团总经理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签署的授权性法律文件,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主要是针对经常、重复发生的事项进行授权;特别授权为单项授权,是就对外签订合同事务一事一授权。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经一般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般合同。重大和重要合同按本办法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后,经集团综合办公室办理内部授权委托手续后方能对外签订。
集团机关各部室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取得集团总经理的授权委托后,方能以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 拟正式签订合同前,合同主办单位必须至少提前7日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其中重大合同至少提前15日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合同的审查部门。相关职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