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合同包括:
1.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饰、施工工程合同。
2. 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物品供应商、印刷制作商、广告推广商签订的合作、合伙合同。
3.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合同的起草
1.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凡有国家印制的专业规范合同,应优先采用。
2. 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两可,令人产生歧义。
3.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标准用二号黑体外,其余文字内容统一用小二号宋体。
4.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5. 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三条 所有合同的签定,均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 合同标的;
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 争议解决方式;
8. 违约责任;
9. 变更或解除条件;
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 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 约定的联系方式;
14.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5.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6.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17.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
1. 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的审查,由负责签定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审查。包括:
②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③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④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⑤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⑥ 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3.业务合同的审查,由市场部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涉及工程技术的,由工程部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①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②市场需求情况属实,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③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④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⑤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⑥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⑦ 条款齐备、完整;
⑧文字准确,逻辑清楚,无语病,不使用模糊、易产生歧义的词句。
第五条 合同签定的形式
1. 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 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3. 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另一方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合同的保管
1. 与客户签定的装饰施工合同,原则上应该客户先盖章,合同由工程部审核后(包括预算,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盖工程章负责人签字后送行政部审核,审批合格盖合同章,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会计统一保管,客户交款领走合同。
2. 与合作单位签定的材料采购、合作合同,合同当事人签定后,交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会计统一保管。
3. 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合同,行政部统一登记编号,并负责保管。
第八条 合同的借阅
1. 合同当事人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公司人员,需借阅合同者,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签字登记后方可借阅。
2. 凡与合同无关,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者,除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履行签字手续外,还须出具书面借条,写明借阅原因,借阅期限,经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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