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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11/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粤广新法〔2011〕1号文,2011年6月14日印发)
 
第一条 本指引制定目的
为规范、引导集团有关部室、所属企业及其合同承办人员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行为,梳理合同风险点,明确合同审核要点,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合同对方资质资信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对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资质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经营证、资质等级证书等。
资信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证明以及合同对方历史履约诚信记录、业界口碑等。
第三条 合同对方谈判及签署授权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对方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审查合同对方为其谈判、签署人员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内容及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签章等。
第四条 合同标的情况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应清晰、准确知晓合同标的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品种、生产或服务单位、数量、规格、包装、质量标准、等级、市场价格、优惠条件或者服务的特殊要求等情况。
合同承办人员还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况,以及合同是否存在需要有关机构批准、许可、备案等情况。
第五条 合同标的质量、服务标准及验收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标准或以双方封存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
合同条款中应以前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双方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标的交付的验收标准,并明确约定验收时间。
如果验收涉及技术性较强或双方对验收情况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约定具有资质的权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验收机构。
第六条 合同标的交付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对于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员应熟悉各贸易术语的全部内在含义,尤其是价格组成、运输负担、报关责任、保险申报和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等。
第七条 合同价款或酬金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以本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合同价款和酬金。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和酬金的支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本企业作为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以收到合同对方有效财务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对于合同标的额较大、质量保证期较长的合同,一般应约定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作为质量保证金,并约定质量保证金支付的条件和时间。
第八条 商业秘密风险防范指引
重大的商业合同一般应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因谈判或者履行需要向合同对方提供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客户资料清单、经营数据资料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除非此类信息已向社会公众完全公开,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谈判前与谈判对方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明确要求合同对方对所获取的相关商业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也不得以非合同目的而使用该等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内容如果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合同承办人员应于谈判前首先明晰该知识产权的归属、性质、价值等相关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产权归属、产权保护、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为多项时,可以根据其各项主要义务分别约定违反某一合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切实保障合同对方的完全履约行为。
违约责任可以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防范指引
为有效保障企业利益,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中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以合同各方协商为前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以仲裁方式作为优先选择。
对于国内合同,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对于涉外合同,优先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对方不同意的,可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
如果合同对方不同意上述仲裁约定的,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最有利于企业诉讼便利原则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员违反本指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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