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铁二局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权、利、奖惩等以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置法律事务部,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部和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涉法事项做出判断,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相关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及聘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在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过程中,应当征求和听取上一级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置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是本单位具体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管理部门,承办单位的法律事务,其工作对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确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人选过程中,应当征求和听取上一级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意见。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的任职命令应当报送上一级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以及集团公司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有关文件,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按照公司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四)负责公司重大项目的法律资信调查,客观真实地作出重大项目法律评估;
(五)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资产转让、改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按照合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原则,做好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对审查的重大合同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八)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九)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公司的纠纷案件,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承办上述重大案件的诉讼和仲裁工作;
(十)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十一)其他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法律事务或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完成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其法律事务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法律事务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的取得及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涉及企业内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给予配合;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勉尽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并给予相同技术职务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评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前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的,不予注册。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