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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2008/7/7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直销立法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参与热情高涨,而内资企业却似乎有些冷淡,两者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自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国际直销巨头们运用其操作经验、国际影响力并配合自己的策略,力求推动政府为直销立法。同时他们在活动中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反观内资直销企业,更多的是静观其变。2003年9月,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投资直销业研讨会”上,诸多涉及直销的外资企业都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会议,内资直销企业却没有一家参加,这便是很好的例证。
  如今,当外资直销巨头通过各种途径和资源力求影响立法的时候,内资企业却依然保持观望态度。事实上,正是内资企业对于直销立法的冷淡,一些政策得以顺利出台。
  例如,当初在制定税负不平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时候,内资企业并没有发出应有的反对声音,而是坐视该法规顺利通过。
  事实上,法律法规是权益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障,而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发挥影响,正是法律具有强制力的基础。正如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所指出的,“立法本身就对‘权力资源’和‘权利资源’进行制度化的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有机会充分参与博弈,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最终能够达到一种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以前“闭门”立法的时代,企业被动接受法律规制还情有可原,如今,立法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内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企业的权益,这反映出内外资企业在参与立法的意识与技巧方面的差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内资企业在追求技术、管理与国际巨头接轨的同时,企业的参与意识和观念也亟待提升。
  内资企业冷淡态度的背后,除了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参与技巧等不足以外,我国立法机制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企业参与意识的培养。
  首先,立法透明化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笔者认为,除了听证会、专家立法等方式以外,是不是可以有更为灵活的参与途径,更为广泛的纳言渠道,是实践中值得深思的问题。特别对于市场立法,不能使市场的主体———企业处于有口难开,有言难传的尴尬境地。
  其次,在立法体制上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影响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和各部委负责制定的,其起草、制定和修改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管系统和相关部门意见。尽管相关立法部门已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些制度性安排,但这些制度的具体化、程序化程度却十分有限,同时这些制度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操作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相对人能够了解到的行政立法过程的信息并不对称,公众广泛有效地参与受到很大影响。
  从根本上看,为内外企业开创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赖于立法的公开和透明度的不断强化。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立法会议公开制度。在国外,行政立法会议公开备受重视,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联邦会议公开法》等。而我国除了立法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这一法律应明确规定行政立法会议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众参与的必要程序以及违反会议公开制度的法律后果等,使得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和部门法规时,公开其行政立法的相关内容,征集的资料和意见的采纳与否以及理由等,使公众对立法活动的基本运作状态及进程有相当的了解,为参与立法提供基础,让公众有信心和责任表达自己的意见。
  透明立法,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只有这样,中国的行政立法才能更加科学、民主,更能全面、公平地平衡社会各界的要求和利益。

文章作者: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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