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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居间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0/12/29 字体: 来源: 作者:

风险提示:
     常见风险是居间人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有时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骗取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或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间合同的概忿和特征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媒介合同之居间,称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一定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
    3.居问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未规定居间合同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故为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它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败坏社会风气。
二、居间合同常见风险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三、如何预防居间合同的风险
    1.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居问合同欺诈行为中提供的任务经常都是虚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够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一般是能够识破其骗局的。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的受欺诈人都是相信居间人一面之词,没有自己进行认真的了解及考察,从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居间人服务的一方,尤其要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在居间合同欺诈中,多数受欺诈人是因为相信居间人的真实和可靠,忽视了对第三方的严格考察,有的受欺诈人虽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实际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考察往往为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对第三方身份进行考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不能仅看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便轻易相信。
    (2)将营业执照上的有关信息作一摘录,通过合法渠道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是否仍在合法经营,是否年检等,通过对这些机关的拜访便会基本查清。
    (3)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超出其经营范
围,如果超出范围应立即停止项目的进行,以免损失的扩大。
    3.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由于居间合同欺诈中,居间人提供的居问信息多为加工承揽信息,所以考察信息的真伪,预防欺诈后果的发生,主要在委托人对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仔细考察。合同欺诈人惯用的伎俩是预付保证金、试制样品、样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履约,而伏笔便设在样品试制上、验收上,根据对方提供的样品或图纸往往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被欺诈人不但损失了中介费、产品试制费而且背上了违约责任。因此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必须在对合同定作物的具体要求综合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费。
    4.接受居问服务的一方要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不让居间人利用广告与合同的不一致进行欺诈行为。由于居间人经常采用广告的形式发布有关信息,而受欺诈人经常误把广告上所刊登的内容理解为合同的内容,其实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即使面对的是一份规范的合同也要对自己受到吸引的广告语言是否明确写入合同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应当要求明确写入,如果居间人推托就不要轻易签约,否则受到欺诈的可能性便较大。
    5.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应当注意对支付居问服务费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得逞。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因此接受中介服务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协商原则,在居间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约定限制性条款。例如,约定先签订居间合同,  等交易双方有效签订交易合同时,再支付居间费用;还可以约定,如交易双方不能履约的原因是由于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受到所谓第三方的欺诈,则接受居间服务一方有权要求居间人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用。对居间人收取费用的限制性条款定的越细,居间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越小。
   ·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打算将其处于近郊新建的商品房出租,与至诚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至诚公司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给房地产公司,而房地产公司与至诚所提供的客户每签订一份合同,至诚中心可提取租金总额的l.5%作为服务费。房地产公司在至诚中心留有房屋出租条件的详细说明以及房屋的装配设备的详细资料。张某在至诚服务中心的竭力推荐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期限为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该房屋不远处开始施工,噪音很大,影响了正常的作息时间。于是张某要求解除合同,认为房地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宣称该房屋虽地处三环,距离任何地方都近,但该处却距离张某单位相距甚远,不利于张某上下班。并且目前又出现施工现象,显然不利于自己身  心健康,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某支付半年的房租。张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仅居住l5天,只付15天的房租。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公司与至诚中心赔偿自己因需另外租赁别处的房屋所受的损失,张某认为自己当初是在至诚中心的竭力推荐下才订立合同的,并且至诚中心也向自己保证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条件和说明是完全属实的,故主张至诚中心对房地产公司的欺诈行为应承担责任。并要求至诚中心返还其收取的中介费。
·争议焦点
    居间人是否对委托人的虚假信息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至诚中心应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如张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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