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9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上海国资委近日正式印发了《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制度,并在法律框架内将主业投资决策权、结构调整中资产处置权、经理层的考核分配权等落实到董事会,以推进董事会试点国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指引,董事会试点企业中外部董事人数超须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的成员中,外部董事须占多数,其中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则由外部董事担任。这一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制度,使公司经营决策趋于公开透明。
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使得其成为公司治理中枢。董事会将可以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一定额度的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发行债券除外)、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同时,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董事会有权制定经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决定公司经理人员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除外)。
在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的条件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管控,对主业非主业的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进行审议批准,以及发行公司债[126.10 0.03%]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并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截至目前,上海国资国企董事会试点企业约有11家,包括上海电气[8.40 -1.18%]集团、上汽集团、百联集团、锦江国际集团、东方国际集团、光明食品集团、仪电集团等,部分企业实行监事会团队化管理,基本覆盖了产业类企业集团。经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资格认定、推荐的外部董事达到35名,外派监事已有6名。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
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