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索尼,或许你不会想到,这样一家大型企业还拥有一支超过300人的法律保障队伍,其作用已不单单是“被动应付式”的“防患于未然”,而更注重“主动出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拥有一支阵容强大的队伍
有一次,一家上市企业与索尼公司就建立合作关系进行谈判,其首脑见前来进行谈判的索尼方面的阵容不禁大为吃惊,除了有直接关系的技术部门的人员之外,还有许多法律部门的人员,有的还以该项目主管的头衔出面,那人不禁感叹:“到底是人才济济啊。”
日本索尼公司向来十分重视公司的法律保障机构的建设。现在,单是专门处理日常发生的合同纠纷、诉讼等法律事务的“法务中心”就有好几十名工作人员,如果再包括专门处理专利事务的“知识产权中心”和负责通商、出口管理事务的“遵守法律中心”的话,总人数超过了300人。
据由日本各企业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士组成的“经营法友会”每5年一次的调查,眼下日本有实力的企业中,从事本企业法律保障工作的人员平均不到10个人,而索尼单单是狭义上的法务部门的人员就有几十人,可见其对法律保障工作的重视。
索尼的法律保障队伍不仅在人数上阵容强大,在职能上,也已不单单停留在诸如公司内部的文书管理、发生诉讼案件时的善后处理等简单、被动的层次上,而是“主动出击型”的“战略法务”。索尼负责分管公司法律保障工作的常务董事真崎晃郎说,索尼法务部门的工作,除了传统上的文书管理工作之外,还有三个功能。一是管理好各种日常性合同契约,防纠纷于未起;二是提高公司内部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积极活动,主动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保护层次上创造最好的条件。前两项功能他们称之为低层次的“预防性法务”,最后一种功能则属于主动型的“战略法务”,这种被称之为“行动性法务”的工作正是现阶段索尼法律保障工作的重点。
为保障公司利益介入重大决策
比如,在“法务中心”,对于公司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间合作之类的大型项目,从谈判的初期阶段起他们就有专门的负责人介入。各事业公司、经营首脑定期举行的重要会议,他们都会派出部长或科长级人员出席。“因为事先我们与各个部门的领导一起掌握了信息,所以一旦出现案件就能立即应对。”索尼“法务中心”主任西谷信之说。索尼对外发表的重要文件都必须经过“法务中心”的审查才能通过。特别是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合同契约之类的文书,常常要经过“法务中心”的多次增删才得以完成。
在合同上,对于认为是不合理的条件,即使是公司内部自己提出的,也不轻易放过。比如,以牺牲一时的公司利益来换取对方的签约,或反过来用强硬态度向对方提出过分的条件等,都会受到“法务中心”的质询和阻拦,以至于遭到其他部门的责难:“法务部门的胳臂究竟是朝里弯还是朝外弯?”
“其实,把不合理的条件强加于对方,到后来必定会遭到报复,吃亏的还是自己。向他们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条件是我们的工作职责。”真崎常务董事说,“但随之也换来了‘Jaws’的外号,把我们比做美国电影里的那条大白鲨鱼,冷不防会咬他们一口。”
法务中心主任西谷信之至今难以忘怀的是十多年前一个工厂收购案的处理。当时的谈判对手,一家外资造纸公司是当地法人单位,工厂并入公司后就悉数为索尼收购,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卖掉了工厂以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万一这个收购案有什么漏洞,连交涉的对象都没有了。为此西谷一再坚持要求获得其母公司的保证才罢休,直到在签定合同的最后阶段他还反复提出这个要求。据说,当时的索尼公司首脑虽然不耐烦地说了一句:“怎么法务部门会这么烦人。”但最后他还是打电话向对方摊出了本公司法务部门提出的要求。
目前索尼在本国和国外分别拥有12000件和30000件左右的专利。管理这些专利的是“知识产权中心”。他们的工作也不仅仅停留在单纯为本公司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留心其他企业新近取得的专利是否侵犯了现存的索尼的专利等简单的层次上,而是在全面把握公司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支持技术开发部门的工作,并全力以赴为重点领域的成果争取专利。
索尼公司在海外拥有的专利数仅次于日本最大的电机制造商NEC,但在国内拥有的专利数已退到第七位。虽说一个企业的技术能力并不是由其拥有的专利数决定的,但拥有一定数量的富有成果的专利数则是保持竞争力不可缺少的条件。对此,索尼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藤井令吉表示,今后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为索尼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盛田昭夫为索尼留下了“法律DNA”
为何索尼的法律保障部门能始终以强烈的主人意识开展工作?创始人盛田昭夫功不可没。作为一个公司首脑,他十分清楚法律对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并亲手创建了索尼实质性的法律保障机构。“盛田是为索尼留下法律方面DNA的最大功劳者。”索尼首席常务董事米泽健一回忆说。
美国是个处处讲契约,重法律的社会,盛田昭夫在这个国家拓展经营的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合同、法律的重要性和遵纪守法意识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盛田昭夫亲自上阵应对的最有名的案子要数1976年的一桩诉讼案。当时美国Universal Studio和Walt Disney Production起诉索尼公司,提出索尼在美国销售的家用VTR违背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在美国销售录象机并赔偿损失。洛杉矶地方法院的一审索尼胜诉了,但1981年联邦高等法院的判决却是索尼败诉。
当时,美国的著作权法中还没有像日本“对私下复制的例外规定”那样的法规,盛田昭夫一方面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同时积极开展“使得私下复制合法化”的立法活动。他向观点一致的议员展开社交,并联合其他制造商共同行动,终于在1984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索尼胜诉。米泽健一说,如果那场官司失败的话,也许就没有今天的录象机产业了。前面提到的十多年前训斥“法务中心”主任西谷的索尼首脑,其实就是盛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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