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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会发布进一步完善该省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2011/10/26 字体: 来源: 作者:

   湘保监办发〔2011〕173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2005年,根据保监会统一要求,湖南保险业建立了法律事务联系制度,各公司根据要求确定了法律事务联系人。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保险业法律事务工作情况交流、提高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保险法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落实“六五”普法工作的相关要求,促进行业法制工作交流,更好地发挥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定法律事务联系人

  各公司需重新确定一名法律事务联系人,负责有关法律事务联系工作。原则上,法律事务联系人应由公司专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部门负责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可由一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明确负责法律事务的对口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各单位应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法律联系人名单书面报告湖南保监局。

  法律事务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系人名单书面报告我局。

  二、明确法律事务联系人工作职责

  (一)及时汇总并报送本单位涉诉情况

  1、法律事务联系人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系统保险业务涉诉案件及诉讼结果,在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半年度涉诉案件汇总情况。报告应包括涉诉案件总量、涉诉纠纷主要类型、案件判决结果等基本情况。

  2、法律事务联系人应及时对本单位涉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每半年向我局书面报告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应包括纠纷发生背景、法律关系分析、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争议焦点及最终判决结果等。

  3、可能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或纠纷,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随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最后结果。

  (二)积极开展保险法律事务研究

  加强与保监局、同业公司的交流,主动对市场反映较普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合同纠纷问题、保险监管法律事务问题开展研究,积极参加有关行业法律事务工作会议、座谈。

  (三)配合做好监管部门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认真组织对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制度进行研究,及时反馈意见;配合做好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事务文书的流转、送达,配合监管部门督促本单位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和其他监管措施,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相关凭据;积极配合湖南保监局做好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法律事务联系制度作用的发挥,加强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工作的加强,促进本单位、本系统依法合规意识的提升,促进公司和行业的平稳健康运行。

  联系人:黄君 李敏

  联系电话:0731-84528191,84528244

  传真:0731-84528193

  邮箱:hn_fzc@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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