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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起诉没签劳动合同 公司称应该总经理制订

2012/2/9 字体: 来源: 作者:

     郭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9月份,他被“挖”到一家物业公司。

  每个月1.6万

    他还清楚记得当时的情景:9月15日当天,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股东李先生、华先生等人都参加了,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当天,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聘任郭先生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并出具了一份聘请决议,写明郭先生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抓紧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和用工合同。

    “当时,股东会还一致同意了郭先生的年薪不超过20万元,进行考核,试用期为3~6个月。”事后,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尹先生向法院证实,当时约定劳动合同期按5年以内签订,由郭本人自行拟稿与股东会签订,该决定由董事长向郭先生传达。9月20日,郭先生如期到公司任职,开始全面接手总经理的工作,每个月的工资有16000多元。

  4个月后离职

    4个月后,该公司的股东会又作出了一个决定,“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免去郭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这个决定,实际上并未送达到郭先生手中。在股东大会作出决定的第二天,郭先生口头上,主动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照郭的说法,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给他买社会保险,也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你自己咋没拟一份劳动合同呢?

    2011年1月26日,郭先生在公司结清了财务后,就离开了物业公司,并且再也没有回去上班了。

    离开公司1个月后,2月23日,郭先生想让挖他的那家公司赔偿两倍工资差额66668元,原因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负责人称,未签订合同实际是郭先生自己造成的。“他是总经理,管理公司公章,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员工内部合同。我们当时也叫他自己拟定一份劳动合同,催过他,他自己拖着,没有把劳动合同交给我们。”

    郭遂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自己给自己签合同啊!

    庭审当天,郭的代理律师向法官出示了工资确认单、工资结算单和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物业公司的工资表和银行打卡记录,证明郭先生确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但物业公司向法官出示了该公司在2010年9月15日股东会出具的《决议》和人事制度,证明该公司为总经理负责制,股东会授权原告本人拟订劳动合同。同时称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是因为原告没有将在其他单位的社保关系转到该公司。

    开庭当日,物业公司还邀请了公司的督察员出庭作证。

    “我是公司的督察员,负责督察劳动纪律、财务等。2010年9月20号,郭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9月28日,我受董事长的口头委托,到郭办公室找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他说‘知道了,我是总经理,公司的章就在我这里。’”督察员称,之前公司总经理的劳动合同都是总经理本人制订。

    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股东会授权总经理签订合同,并不代表总经理本人具有给自己签合同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签订。”开庭当日,双方未达成和解。

    昨天,我们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为公司总经理,对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知晓,但其却一直怠于按照该股东会决议内容自行拟订本人书面劳动合同。故基于原告的特定身份和职责,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郭的诉讼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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