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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5/9/15 字体: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赵虎

    如果想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如果想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并要经过商标注册; 如果想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作品需要具有新颖性,即之前没有过此种设计。
    近年来在时尚界爆红的“红底鞋”,并不是一双普通的有着红底的鞋子,它是法国高跟鞋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设计的一系列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鞋款,红底则成了他的招牌标识。
    但是,他很快发现红底鞋的创意出现在了很多同类商品上,为了保护红底鞋的设计,他向不少品牌发送了律师函,甚至提起了诉讼。
    而这些案件也引起了设计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设计界关注更多的是“设计如何得到保护”,而法律界关注更多的则是“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假设这样的事件发生在中国,法律对红底鞋是否可以给予保护呢?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构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各不相同,不过都有可能对设计进行保护。
    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有著作权,不用像商标或者专利一样履行申请及注册手续,所以,如果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设计师来说是非常乐意的。
    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对工业领域的产品并不保护。
    以鞋为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用性的鞋,用途是满足穿着使用; 另一种是设计师推出的反应潮流和艺术方向的鞋,主要用途是表演和展示。前一类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后一种则有可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克里斯提·鲁布托的红底鞋已是一系列产品,每年的销售量很大,它并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是工业产品。作为工业产品,它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排除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商标法。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除非是驰名商标,一般情况下需要注册之后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并且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领域仅在其注册的种类和类似种类。
    那么红底鞋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克里斯提·鲁布托最想保护的还是标志性的红色,而我国 《商标法》 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这个规定来看,颜色的组合有可能被申请为商标,但单一颜色则不可作为商标。因为颜色属于公共资源并且数量有限,不应该被任何人垄断。
    那么,红色的鞋底能作为商标吗?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这就好比“苹果”可以作为计算机、手机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的商标。鞋底会被认为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无论这个鞋底是什么颜色。
    最后再来看看专利法。
    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根据我国 《专利法》 的规定,专利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红底鞋显然应属于外观设计的范围,它是否可以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呢?
    我国 《专利法》 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就是说,如果在此之前已有相关设计,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已经有证据证明,在克里斯提·鲁布托设计出红底鞋之前,历史上已经出现了红底鞋这种设计。既然之前已经有了红底鞋的设计,那么他的红底鞋就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虽然如此,但红底鞋在我国没准还真的能申请到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得到专利证书。
    获得专利证书之后,如果起诉他人侵权,或者有人提出该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主管机关才会进行实质审查,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的裁定。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原告的专利没有新颖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会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红底鞋”为例的解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要点:如果想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如果想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并要经过商标注册; 如果想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作品需要具有新颖性,即之前没有过此种设计。

    在一个品牌、产品或者设计推出之前,就应预先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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