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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秋利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2015/3/29 字体: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芳

    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近十年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推动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新形势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柳州市委专职副主委韦秋利做上述表示。

  韦秋利代表说,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出台的国资监管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较单一。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但政策文件则是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自行制定,且适用范围基本上仅适用于本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只适用于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只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这类政策文件,适用对象均针对本级企业,没有对下级地方国有企业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参照执行”的字眼。这种分级制定国资监管政策文件的做法,导致国资监管工作没有形成“大格局”、“一条线”。

  “《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实施细则,操作上比较困难。” 韦秋利代表说,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细化,哪些企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哪些企业必须由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哪些部门、机构可以作为授权的对象?如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授权发改部门),这是否会造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有部分内容冲突。目前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能由其他部门作为出资人。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与《公司法》有所冲突。另外,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健全。

  为此,韦秋利代表建议,在中央层面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形成国资监管“大格局”、“一条线”。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对下级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具有约束力,至少要求“参照执行”。在国家层面深入调研,对实施已5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通过修改,使之与《公司法》衔接得更好。及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更加便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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