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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事务的变化与未来发展方向

2013/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0年8月调入首钢总公司工作,现担任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至航天总公司二院法律处工作,1996年调入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法律处工作,2003年被任命为长城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2005年被任命为长城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国内的第一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一。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第一批对海内外公开选拔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考试并成为中国铁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直至2010年调入首钢集团

  自从199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毕业,我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并且先后担任过长城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的总法律顾问,直至2010年调入首钢集团后,才以主管投资等业务为主要工作内容,但我对企业法务工作已经积累了浓厚的感情和深刻的体会。

  我所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近二十年,正是国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发生深刻变化的二十年。未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仍将保持快速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二十年公司法务工作的深刻变化

  就我的体会而言,过去二十年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所出现的深刻变化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的变化。

  记得我刚参加工作时,单位里的法律机构还叫“法制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政府部门色彩。“法制处”的主要工作是规章制度审查、诉讼和授权等。相比之下,今天企业的法律事务职能已经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已真正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环节中,例如,以合同审查为核心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在很多企业中得以建立。

  其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素质变化。

  20年前,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以其他行业的人员改行培训后为主。我记得曾经有一个类似叫“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的机构培训了十几期人员,当时我们系统里的大部分法律顾问都是从那个培训班产生的,很少有人有律师资格。再看今天的企业法务从业者,他们不但绝大多数拥有名牌院校的法学院文凭,大部分也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甚至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还因难以找到工作而被迫转行。

  其三,行业主管不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才正式成立,在此之前,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们探讨过多种模式,包括成立协会等,但由于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声音,一直没有结论。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直接推动了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的出台。

  一方面,国资委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职的、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另一方面,国资委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出台,推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使法律顾问成为职业资格的一种;此外,国资委还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正是由于这些相关制度的出台,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迎来了大发展。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风向标作用,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随之迎来了繁荣发展。

  未来公司法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虽然过去二十年见证了中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大发展,但公司法务还有很大的空间。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中国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实行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而缺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在决策层面上,董事会仍基本上是董事长“一言堂”。

  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上以4:3通过的决议将与以7:0通过的决议一样,被没有区别地执行。但在我们的文化和体制内,和主要领导不一致的投票则会面临具体的风险。同样,一个真正实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董事会,也将对公司法务工作有更多的要求,更多的决策将依据公司法务给出的法律结论而做出。因此,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会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法律机构也会迎来更多的发展。

  具体而言,我认为未来公司法务工作空间最大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企业核心事务决策的参与。

  所谓核心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核心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重大的融资、对外的合作等。企业应在董事会层面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审查文件。法务部门的参与能提高决策的合规、合法水平。一方面,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准备,企业法务部门自然参与到决策程序中;另一发面,通过几次反复的过程,企业核心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培养,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人员参与决策的好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

  第二,加强对企业投融资事务的参与。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投融资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投融资已经摆脱过去单一的贷款模式,而是发展成股票、债券、私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托等百花齐放的模式。这些业务通常伴随着比较大的风险,需要公司法务的参与。更为关键是,这些投融资业务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对规则的把控,而在对规则的理解上,法务人员则是最有发言权的。

  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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