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4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1)总法律顾问在总经理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参与处理本企业重大的法律问题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涉及和发生的法律问题;北京城建集团聘任管理人员暂行办法第8条,北京城建集团公司章程第12条6项、15条6项7项等规定都给法律顾问在公司组织体制中留下了应有的位置。
(2)法律顾问为本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在企业贯彻实施开展经常性的建章建制工作规范企业行为,为依法治企服务。
(3)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计划、工资、劳动、财务、分配等对企业管理和职工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方案进行出台前的法律评价。
(4)对本企业重大投资、涉外经济往来、国内横向联合经营、海外劳务输出、房地产开发、拆迁、招标与投标、承包、租赁、引用设备与技术、合资合建建筑工程、兼并、收购、破产清算、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融资、期货、抵押、工商税务登记代理、国有资产管理、拍卖、保险、知识产权、物业、物资商贸信息咨询、旅游、工程质量、监理、标准化管理等等一切有法律性质的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审查、研究,及时向公司决策人提出口头的建议或书面的法律意见以供其参考后决断。
(5)对本企业所有的合同或合同性文件(民事的、经济的、行政性的)进行审查、修改或代为草拟、订正;应参加对外谈判、签约并提出独立意见,有纠正、更改不利于企业根本利益的合同与其他文件的“一票否决权”。
(6)参与起草、修订、整理、汇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改变过去计划体制下企业中规章制度散、低、差、保守、不合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滞后状态。
(7)配合本企业的宣传等部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要求配合协助的治安、交通、城市建设管理、文化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项工作,协助执法、司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监督以及要求协办的工作。
(8)参加本企业内发生的纠纷的调解、重大事故的调查、洽商、处理,为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非诉讼案件做代理人。
(9)董事会、总经理随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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