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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制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2013/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直线制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特点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法律事务实行直线式的垂直领导。因此,称为直线型模式。在直线制法律管理模式的集团公司,一般的法律事务由子公司自己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如对整个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之类的诉讼、事故等必需向母公司汇报,由母公司集中处理。对于子公司不能应付的法律问题,母公司法务有关负责人将对其提供帮助,必要时也可由母公司法律顾问出面解决。
    母公司法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立法过程,对立法提出建议。以前,修改商法、垄断禁止法等法律、法规时,一般都是由行业协会和经团联等团体提出具体立法建议。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已经强烈认识到必须对于一些不适应全球化的规章制度加以修改。因此,法务部门积极参与修改法律法规以及立法的过程。
    第二,检查企业经营方针决定过程、内容的合法性。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在决定经营方针的过程和内容时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随着产业结构改革的深入,企业体制变化的加大,法务部门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检查更为严格。
    第三,编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点,提高各部门的法务工作效率。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公司经常对内部人员的结构进行调整,法务人员也相对减少。因此,一些简单的法律业务如签订合同、债务管理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为了提高各部门法律事务管理的能力,公司法务部门要编制各种法律、法规之规定要点、资料等进行法务教育。
    第四,对公司各项目、各工程做法律建议。主要做下列三方面建议:(1)对股东大会做法律说明。(2)从法律角度对各项目、各工程提出法律意见。如对新行业的投资、企业重组,从某一项目中撤资,等等。(3)对诉讼和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具体事务由各部门法务人员自己去处理,重要、复杂的事务由母公司法务部门把关和进行指导。
    第五,其他。(1)开展法律咨询业务。(2)充实法务部门人员的法律知识。为使他们取得法律资格创造好的环境,法务部门人员经常去各子公司和公司的其他部门了解具体情况,以及经常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法律研讨会,与其他法律同行一起研讨法律问题,并且派他们去国外留学或到律师事务所实习。(3)聘请律师。母公司在民事、垄断、人事劳动、知识产权等方面聘请专业律师顾问。各子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与本地区的专业律师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这一管理模式强调重大法律事务应当由母公司集中处理。其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母公司可以通过法律事务管理来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在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中,尽管母公司可以通过履行投资人职责对子公司进行影响,但母子公司毕竟属于不同的法人,因此在遭遇一些影响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事件时,尤其是集团利益与子公司自身利益相冲突时,母公司会经常苦于没有有效、直接的手段进行整体的调控和协调,而通过集团内部建立直线式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能够大大加强母公司的调控能力。
    第二,母公司集中庞大的法务资源,统一处理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既能实现资源的最大限度的配置,又能提高效率。
    第三,能够保证企业战略的实现,维持企业整体形象。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这一管理模式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法人制度,因此,其弊端就是从上而下推行垂直领导可能挫伤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新日铁集团公司,即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是直线制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之典型。 
    1950年为排除战后财阀的垄断,日本政府解散了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并由被解散了的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的一部分成立了八藩制铁株式会社。1970年,八藩制铁株式会社和富士制铁株式会社合并成立组成了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合并后的新日铁株式会社的粗钢生产量超过了世界第一的美国US钢铁直至今日。作为国内外钢铁公司的老大,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为提高钢铁质量和稳定钢铁生产做出了巨大贡献。公司以钢铁生产积累的大量技术力量和多样的经营资源为基础,将业务从机械制造、建筑技术等领域扩大到都市开发工程、电子信息通讯等新兴产业,成为综合性的大型钢铁公司。
   新日铁集团公司在母公司总务部下设立法务部门,称为总务部国内法规组、国际法规组。1968年,新日铁株式会社的前身八藩制铁株式会社总务部成立了法规部。以后,随着业务多样化的发展,工程技术部、都市开发工程部和电子通讯等都在自己的部门内设置了法务部门(合同管理组),但是大型的高技术的工程和钢铁制造的法律事务都是由公司总务部内的组织担当负责。母公司法务部门的人员共计20余名,如果加上负责子公司法务的部门人员,共计4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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