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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总法律顾问:互联网开放需要新避风港保护

2013/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6月12日、13日,“2012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国家数字版权基地、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腾讯公司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腾讯、阿里巴巴、创新工场、谷歌、亚马逊、Zynga等中美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国内知名高校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北京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分别作为两国的最高学府之一,“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是两校在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领域的首次合作。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双方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整合两校乃至两国政产学研各界在互联网领域积累的学术资源,深化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议题的研究。研讨会将每年轮流在北京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开展。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Larry Kramer教授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非常活跃,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中碰撞出的法律问题,吸引包括全球学者的眼光,以腾讯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富有前瞻性地搭建互联网产业界与法律、公共政策的合作研究平台,值得赞赏。

  研讨会的发起人是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并长期在中国从事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的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Brent Irvin表示,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腾讯关注行业发展前沿,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网络文明。腾讯成立了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家专门的法律研究机构——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http://law.tencent.com,他希望通过支持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社会责任、网络治理、网络安全等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议题的研究,能搭建一座沟通互联网产业与法律研究的重要桥梁,建立一个公平的、有利于行业长期发展的规则体系。

  互联网开放平台问题突出 企业呼吁新的避风港保护

  开放平台是互联网最炙手可热的名词之一,腾讯、百度、阿里都在如火如荼的开放自身的平台,推行新的商业模式,但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考虑未来的商业模式,腾讯的开放平台有一个侵权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需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就需要撤下。这一审查的工作量非常大。互联网开放平台商业模式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避风港保护,否则类似商业模式的发展将会遇到巨大瓶颈。

  Brent Irvin表示,目前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制度起源于美国的DMCA(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国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度与其类似。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仅对接入、缓存、搜索链接和存储服务给与了侵权豁免,而未对其他同类性质的商业模式做出明确规定,开放平台就是其中之一。

  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的开发和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应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版权商标甚至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远远高于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不把被投诉内容下线侵犯第三方权益,另一方面也担心错误下线产品导致应用开发者利益受损。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对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 产品首先面临法律关

  随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世界。以腾讯为例,腾讯的多数收入来自中国,但在过去两三年开始不断壮大全球化步伐。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实现全球化有很多方法,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公司进行合作,推出一系列的合作产品,比如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和国外都非常受欢迎,最近腾讯还投资了另外一家公司,可以帮助腾讯提供基于手机的即时通讯服务。

  但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范隐私的法律,互联网公司需要在进入不同市场之前对此进行考虑,作为互联网的公司来说想要走向国际就要考虑当地的市场和当地的情况。Brent Irvin称,腾讯推出的微信,英文翻译成WeChat,是一款国际化产品,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我们在发布这个软件的时候就要考虑它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比如把马来西亚作为目标市场,我们在该国进行市场推广,就要考虑如何遵守该国的法律。此外,不少产品涉及到知识产权,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它给试图走向全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专家呼吁反垄断需要保护互联网产业创新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认为,在现在的互联网特征下,大也可以是美的,大企业可以大幅降低的边际成本,兼容互通的增值,确保品质和减少卸责行为,而且大企业并不等于垄断和限制竞争。对于反垄断执法而言,必须考虑到司法的错误成本,反垄断执法者既可能错误地惩罚了无害的竞争方式,也可能错误地放过了有害的竞争方式。侥幸逃脱的有害行为,总是比较容易受到市场竞争的抑制,其危害总是比较容易抵消,其不当的获利也往往是稍纵即逝的。但如果法律轻易定罪是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去改正。执法过程中必须怀着谨慎的心,重新对竞争的含义进行界定,调整对规模、平台价值的理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表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保护法,又是促进法,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竞争秩序,保护一部分私权,同时它也对互联网产业有促进和维护的作用,比如去年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个创新战略,在创新战略里明确提出未来对于创新型的公司在《反垄断法》的调查上适用要更加宽松,不那么严格去审查他们反垄断的问题,这是美国在创新战略里对产业给出的促进政策。但中国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对产业促进方面还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很特殊,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搭建了平台,从平台本身来讲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平台又都是开放的,从开放的角度讲有充分的竞争性,这就是互联网本身产业的特点,所以互联网的法制应该具有特殊性。此外,公共政策选择上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需要宽松的竞争环境,这就意味着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需要相当的谨慎。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Paul Goldstein教授则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很好的评估一下它们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有什么样的影响,今天的因特网和二十年前非常不一样,有非常多的创新出现,有的创新出现在硅谷,其实还有很多是中国在创新我们要很好的进行规章制度的管理,比如应该有版权和商标、专利、反垄断、隐私权方面的规定,防止这些法律限制了互联网产业的创新。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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