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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良律师解读公司案件和法律顾问技巧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顾法律网(编辑 司南)2011年1月1号上午10:00--11:00上海志良律所张志良律师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第40期《律师高端访谈》节目,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张志良律师解读公司案件和法律顾问技巧。

  ■ 本期嘉宾

  张志良律师个人简介

  张志良律师现任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市级优秀律师。先后在北京、哈尔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创办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擅长协助公司项目运作和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案件调查、维权、谈判、诉讼;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房地产、动拆迁、合同纠纷;公司设立、项目法律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的完善;破产、清算、兼并、收购、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等。心理咨询师的研修,代理婚姻情感案件更具深度和效果。

  张志良律师在刑事、动拆迁、特许、连锁经营、交通事故、劳动、投融资、国际贸易、公司及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同样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解决难题是张志良律师的目标和方向。

  ■ 本期主题

  张志良律师解读公司案件和法律顾问技巧

  中顾主持司南: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就您看来隐名股东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志良律师:实践中隐名股东现象大量存在,这也是经济活动中经营的需要。众所周知,公司的经营运作至少分人和和资合两种。股东之间的合作,有的出于人与人的信赖,有的则是侧重于资金的结合。资金的需求和不同人之间的信赖,由此催生了大量隐名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确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纠纷由此产生。

  因为隐名股东目前尚缺乏法律层面的地位和有效地保护,加之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常常忽略了完善的书面手续。造成纠纷发生后隐名股东难以有效主张权利。从事律师10多年中,隐名股东纠纷案件不在少数。隐名股东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尤其隐名股东有时只跟公司个别股东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同公司签订合同时更要谨慎评估风险,做好书面权利义务的约定。

  中顾主持司南: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张志良律师:你提的问题很专业。目前《公司法》中隐名股东问题的确尚无明确规定。但既然存在就一定有他的积极意义,国家也会不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目前,隐名股东实质上视为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权利义务上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纠纷一般参照公司法和双方的约定处理。

  中顾主持司南:张律师您认为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律师需要为公司上市提供哪些法律材料呢?您能简单说一下吗?

  张志良律师:虽然公司上市律师服务现阶段还不是我的强项,但是,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对该业务耳濡目染。我觉得,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首先非常重要,国家既然设立了公司上市律师制度,足以说明律师参与公司上市的不可或缺性和重要性。打个比方可能更形象便于理解吧,律师在公司上市中相当于“安全阀”和“设计师”之一。律师肩负着上市过程及文件合法性的责任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则是律师参与公司上市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有了律师的介入,上市才有可能。当然,也常听到律师在上市过程中丧失了责任和公正,协助公司弄虚作假,结果自然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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