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务管理 法律顾问

贺强:金融体制改革应尽快从分业走向混业

2014/12/26 字体: 来源: 作者:

  编者按:12月21日,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发布会暨2014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出席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

  贺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很高兴参加这次会议,我昨天半夜才从内蒙乌海飞回来,到这里才知道会议的主题是法律风险指数和管理的内容,因为前一些日子董少鹏副总编跟我联系,说希望让我来讲一讲资本市场与法律的内容,所以我自己做了一个课件。中国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证券法,第一部法律就是证券法,证券法当年出台不是一帆风顺的,所以简要地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2006年我们也修改了一次证券法,但证券市场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不断创新,所以实际上现在有很多证券法的内容又需要修改了,为如何修改证券法本人也提出一些意见。

  下面我先简要地介绍一下证券法出台的历史。证券法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有关部门就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厉以宁教授担任组长,他曾经说很不容易,不断的修改,在这个过程中争论不休,总是很难满意,最后上面认为条件不成熟,所以就暂停了起草工作。可是到了98年大概10月份左右,有关部门在西山搞了一个证券法的务虚会,刚开了两天没想到务虚会变成了务实会,在这个会议中传了一个重大消息,说当时朱镕基总理作了批示,要加快证券法出台,所以务虚会变成了务实会,因此很快新的一稿草稿拿出来供大家讨论。

  当时这个草稿出台以后从大家返回的意见来看,意见最大的集中在两条,一个就是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上市有权力审批核准,但不承担什么责任,对此大家有一些意见,另外一条就是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实如果按照这句话来讲,那证券公司全死掉了,因为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才多少,所以大家的意见都非常大。

  最后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我们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一部大法终于在98年12月31日正式公布。我国这部证券法有鲜明的历史特征,一个就是证券法的推出结束了我国证券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所以从90年上交所成立以后一直到98年之间其实我们是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而证券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无序状态。

  第二,证券法将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改为了核准制,在审批制下其实我们股票发行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造假的问题非常严重,审批制进行了改革改成了核准制,就是不仅由证监会审批,而且证监会也会聘请一些专家成立发审委,强化了发审委的责任和券商的责任,现在大家知道我们可能将会从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注册制怎么看我个人有一个看法,我认为现在的新三板最适合搞注册制,因为新三板的门槛很低,没有财务门槛,换句话说就是用不着造假,它最适合搞注册制,一旦证券法修改了,那么新三板发行制度换个名字适当调整内容可能就会推出,但我们现在的交易所市场我个人认为现在搞注册制还不完全成熟。

  为什么?就讲一点,比如目前股市三高现象仍然很严重,股市三高现象会导致巨大的利差和利益诱惑,现在这么严格的核准还造假不断,像万福生科居然敢财务造假95%,如果我们一旦改成了注册制,造假会不会更严重?说实在的本人有一定的担心。所以我认为我们交易所市场现在要尽快的创造条件来推行注册制,条件不成熟最好不要轻易推出注册制,这是本人的观点。

  第三,证券法的历史特征,就是修改以后正式公布的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和合法取得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大家不要看小小的这句话,和原话相比多了半句话,但这半句话是当时上上下下包括专家甚至包括证监会的努力才争取来的,非常不容易,而有了这半句话就给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打开了一个缺口,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所以这半句话来之不易。

  但是当时的证券法也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厉以宁教授曾经说过,最早起草证券法想把证券法写成一个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债券、基金、转贷等等,所有证券市场的内容都应该包括进去。可是由于部门利益之争,砍来砍去结果当时的证券法就变成了一个主要以股票发行上市为内容的法律,后来基金法的出台我们都参与过,也有这种情况,不同部门争来争去,把资金的根本大法砍光了,就剩信托型基金有关的法律。这是当时历史的情况。

  此外,98年证券法可以说把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推向了极致,因为96年商业银行法提出了银行与证券两业分离,证券法在总章明确提到银行、债券、保险、信托分离,所以当时把分业理念推向了极致。

  98年出台证券法以后由于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所以到了06年我们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当时我们参与了修改工作,我们提出了很多意见,我们希望借修改证券法的机会应该尽快促进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当时也修改商业银行法,但很可惜,这个修改稿最后公布以后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方向趋势的过程中好像在原地踏步,我们感觉是如此,实际上现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境外、香港都是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只有我们还在坚守着成就落后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所以我认为现在我们金融体制改革最大的改革就是尽快从分业走向混业。因此,我们在06年证券法修改稿出台以后到现在,我们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可以说06年的证券法也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了,特别是我认为证券法应该体现混业精神。因此,我们对新的修改证券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对老的证券法提出了一些意见,下面简要地介绍一下。

  06年这稿的证券法从目前市场形势来看存在哪些问题?第一就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位存在偏差,不能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具体内容不多说。第二就是对中小企业多元化直接融资缺少专门制度安排,前面我讲过新三板怎么通过证券法律加以体现,它到底属于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据我了解,新三板的同志们希望新三板就是场内市场,所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新三板怎么定位应该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第三就是债券融资制度设计没有体现不同于股票融资的特殊性,就是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但在我们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上有些趋同。

  第四就是有效提升并购重组市场效率的制度安排存在欠缺,我们股票市场一个强大的动力就是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具有战略意义,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非常重要。

  可是在我们的股票市场有一些机构抓住并购重组的问题大做文章,越亏损越垃圾越爆炒,就是因为并购重组,甚至给你编故事,有什么并购题材,所以搞的市场乌烟瘴气。另外,以前并购重组证监会得事前审批,现在取消了,现在改成了事中加强监管和事后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市场的并购重组能不能管得住、管得好都需要研究,都需要修改证券法并购重组的有关内容。

  第五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与跨境监管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过去证券法在这些方面显的比较简单粗线条,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比如今年有一个大事就是沪港通,类似这些跨境和境外有关的业务和监管怎么通过法律来体现也值得研究。

  第六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机制及执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长年在中国资本市场感受最深的就是在资本市场的法律这块相对滞后,以前上市公司造假导致股民严重损失,股民告状是没有门路的,告状无门,法院都不受理,原因就是我们是原告举证制度,自从披露了银广夏陷阱事件引起了民愤,一开始都不受理,后来高法做了司法解释,这可以说是一个创新。

  凡是这种情况最高法院认为可以被告举证,但他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在证监会作了明确处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这些问题可以被告举证,我告你有罪法院受理,而且被告得拿出证明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你就是有罪。问题在于证监会不是公检法,没有侦查手段,只能查处,而且在证券市场寻找证据的难度相当大,所以他每年能公开查处的上市公司能有多少,因此我们虽然在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点法律的创新,可是到现在来讲效果并不明显。

  有一个大庆联谊的案例,他就运用了被告举证,中小投资者打官司胜诉了,可是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精疲力尽,这几年的成本有多高?最后都懒得打。所以我们这些有关的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证券法现在急需修改,那么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我提出了一些方面,大概有十几个方面,不一一列举。一个是拓展证券范围,丰富证券产品,另外还涉及到很多方面都需要修改,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就写过一个关于继续修改证券法的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去年就递交到了全国人大,现在关于修改证券法可能已经列入了程序,我们现在希望全国人大加快步伐修改证券法,因为现在的证券市场发展太快了,创新太多了,没有一个全新的证券法是无法符合我们证券市场发展对法律的需要的。

  另外,我们现在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其实已经非常多了,甚至比美国还多,但是有很多证券的法律法规可能都需要修改,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变化太快了,但是你别看我们法律法规这么多,我们现在还有无法可依的状况,我们现在整个证券资本市场无法可依的很大一个法律空白就是期货到现在没有法律,所以去年我也写过一个提案,建议尽快推出期货法。

  随着我们有关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法律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出台,将会极大地促进今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就讲到这里,谢谢。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